冬季小学期之《法律解释》课程感想
2017年03月09日 08:54 法学院 点击:[]

(栾舒涵 15级法学卓越人才班)

第一次见朱老师的名字是《民法总论》扉页,这次见朱老师本人还真是兴奋激动。不用再说我们多么幸运了,在报告厅坐着听朱老师讲课。其他年级的同学也为一睹老师风采提早来占座,不少老师也前来恭听,坐着的靠着的站着的,此时课堂的我们都是朱老师的学生。

老师课堂的主题是法律解释如何展开,主要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延伸讲开。老师讲解的内容和教科书迥然不同,当然不一样。理论不似书本那般枯燥,带有老师特别的风格,积极和同学交流讨论,把理论和生活实际结合,下面就是我这堂课的收获与感悟。

首先,历史上,物权关系随着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事实而产生。当这种关系具有了法律性质,人们对物的占有变成了法律保护的权利即物权。最初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奴隶制国家,用以保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在人们对物本能的、下意识的占有中完成了其进化过程。 再次,从物权的性质来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需为特定物,还必须为有体物,独立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对任何人都有效力;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用来保障人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物权的公示性用以确保物权的秩序安定和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出现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的制定为公民合法理解自己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的具体的法律保障,同时这更有利于法律在社会中的施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无得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的制定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息争,稳定经济秩序。

总之,人们之所以看不懂物权法,除了民法领域博大精深之外,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佶屈聱牙也是一个原因。法学专家们认为看不懂正常,不能因噎废食。两种观点,牵涉到两种立法路线的争执,法律条文的话语风格,究竟是走专业化还是大众化路线呢?

从专业化角度看,法律条文不可避免要用到一些专业术语和语言结构,而隔行如隔山,一种学科或领域区别于其他学科或领域的标志之一,也在于拥有他人所不具备的专业术语。法律本身强调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致性,对具体条文也力求严谨准确,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法律颁布后不可能强求每个人都能看懂,专业人士看得懂就行了。但是,过于复杂,只会适得其反。第一,法律条文过于复杂难懂体现了法律家群体的私利。第二,法律规则的复杂是法律家生存的基础。如果老百姓都能够看得懂法律,能够运用法律,还要法律家群体干什么?第三,法律条文的晦涩复杂,成就了法律家的“话语霸权”。

从大众角度来看,法律是向全国人民公布的,是要全国人民来使用的,理应让人民看得懂。况且,法律是国家或人民意志的表现,人民都看不懂,那么它还代表谁的意志呢?但是过分专业化和过分大众化也是不好的。第一,法律让人民看懂,并不意味着让所有人看懂。物权法也不可能按让所有人都能看懂的标准来设置条文。虽然生活在物权法设定的规则世界之中,但肯定会有许多人一辈子也用不到物权法。第二,法律语言本身拒绝大众化。法律是人们为社会生活设定的规则,规则之间不能有模糊或相矛盾的地方,用大众化的语言立法易存歧义,而且会导致条文的冗长拖沓。第三,现代社会的专业化分工,避不可免地需要专业术语。人民群众大可不必理会物权法里精深的内容,只要享受它所带来的法律服务就可以了。

所以我国物权法既考虑到特定领域词汇的特定性,又考虑到条文施用的普遍性,保留那些传统遗留的概念,以体现民族特色,改造那些国外舶来的概念,以适应我国国情。//www.pwnwor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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