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宇 15级法学2班)
法社会学是指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从八十年代法社会学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以来,我国运用法社会学的观念和方法探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问题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批法社会学新兴的分支学科得到了蓬勃发展。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新趋势。一方面,以法律适用为目标,针对生效成文法的解释、分类和系统化的学说、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另一方面,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社科法学”在最近十年有了长足发展。以法律的规范性为核心的理论的发展,为培养准确适用法律的人才提供了条件。社科法学的壮大,则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学说和理论呈现出多元化格局,然而历史传统、研究进路和知识偏好上的显著差异,使得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形成了激烈的争论态势。
首先,什么是法教义学呢?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法教义学这一概念出自德文,中文有法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律教义学、教义法学和法教义学等多种译法。指固有意义上的法学,其主要活动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有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
真正的法教义学,是对本国实定法秩序的体系化解释。一国的实定法秩序包含了现行立法和生效判决中具有约束力或支配力的全部法规范。这意味着,真正的法教义学研究,必然是本国化的。法教义学的中国化是法教义学的应有之义。真正的法教义学,必须直面和研究本国的司法案例,从中发现和提炼具有约束性或支配性规则的实定法规范,努力将本国司法的判决说理与本国立法的条文规定结合起来,实现本国实定法秩序的体系化解释。正是在本国实定法的体系化解释中,法教义学研究可以提炼中国法律的内在精神,从而发展出中国法学的自身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方法。
其次,什么是法教义学的立场呢?在立场上,法教义学的确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那就是其法律实定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彻底性。法教义学要求对实定法秩序抱有坚定信仰。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王泽鉴先生格外抓住了这一“核心要义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法教义学在立场和方法上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司法中心主义。法教义学的特定方法,就是从真实案例出发,在本国实定法秩序的体系限度内,寻找和解释适合于司法裁判的法规范。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
那么,社科法学又是什么呢?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一样,都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但在研究对象上的倾向性有很大不同。社科法学中的法律现象是以经验现象的面目出现的,它涉及的是法律运作的实然状态。从社会科学的不同视角切入,就会从不同的面向观察法律运作的实然状态。社科法学的阵营本身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研究群体和学说在性质、方法和理论上有差异,其理论抱负也未必完全一样。但是,其共同点是保持知识上的开放性,否认规范性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唯一正确出路。社科法学因此致力于增进法学领域认识、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多样性,这意味着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案也可以是多样性的,因此它增加了我们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社科法学致力于促进法律与社会差距的弥合,为培养素养全面的法律人才贡献力量——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布莱恩·特纳指出:“好的理论必须介入到道德论题,与政治世界保持关联。而它只有与正在进行的经验研究计划保持系统的关联,才能做到这一点。”社科法学所能做到的就是保持着对社会生活的开放性,在知识上打破教义式法学的孤立性,培养出不仅能够进行规范分析,同时具有全面健全常识的法律人才。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法社会学的研究客体。二者虽有阵营派别之争,但是该种争论是有益于学术发展的,是建立在彼此了解基础上的良性互鉴。在争论的过程中促使自身完善,同时提升中国法学的学术竞争力。
法社会学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取向,即把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而且反对一切形式主义,崇尚多元主义,利用社会力量。
法社会学与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及五四以来传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着某种契合性。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经世致用、法随时变,主张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综合为治,儒家和法家都具有强烈的关怀现实、入世务实的精神。传统法文化的这些法价值观和法思维方式与法社会学正有契合之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史观,承认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一切思想、理论发生变动的最终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本身就始终关心现实社会,从社会经济和政治变动中来考察和认识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可以说是十分相类似的。
法社会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不断纵深发展,以及法学理论改革的不断发展,必然有着越来越宽阔的发展领域。而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都将不断推动我国法社会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