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新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现将《海南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贯彻。
2014年9月18日
海南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琼组通【2014】34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琼教人【2014】73号)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学校处级干部须纳入省出入境部门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新提任干部应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党委组织部及时向出入境部门进行备案。已登记备案的处级干部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收缴,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处级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处级干部回国(入境)后10天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并办理相关手续;新提任处级干部之前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确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至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章。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审批。
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 “一事一审批”制度。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填写《海南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表中应明确填写前往地、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境外停留时间和出访经费来源等事项。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申请人征求所在单位及党组织、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审批表提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征求纪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审批要从严把关。
对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申请表格。
第四条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五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教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处级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该文发表于 2014/9/18 17:13:00 已被 编辑 2014/9/18 17: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