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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
    2010年05月24日 16:35 xuegong 点击: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校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稳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强化安全教育,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以保障学生生命安全为根本,以提高学校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学生的避灾自救能力,努力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营造安全的教育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5月25日开始,通过为期一个月的学生“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三、时间安排

2010年5月25日至6月25日

四、活动内容

要围绕活动主题,重点以“八防”即“防人身侵害、防自然灾害、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中毒、防骗、防盗、防火”和“两练”即“应急疏散演练”、“自救、互救演练”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学院要通过悬挂横幅、印发安全知识小册或传单及刊出以学生自我防护、生命教育为主题的宣传栏等形式,积极营造学校安全教育氛围。要围绕活动主题,重点以“八防”和“两练”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多角度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因地制宜,灵活安排教育内容,利用学院网、班会、团日活动、专题讲座、板报和参观等方式,增强广大学生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意识,使学生系统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安全与稳定。

各学院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排查不仅要在校内进行,还要延伸到校外,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逐一详细地登记,在活动期间整改完毕,无法进行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三)建立信息畅通渠道,及时掌握信息和反馈信息。

设立和完善网络监管员、学生安全员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务必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媒介手段,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引导,采取多种有效途径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体系。

(四)扎实做好班级教育与管理

坚持开好主题班会和例会;坚持班主任、辅导员下班制度;坚持问题学生追踪干预和及时处理制度;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做好贫困生、学习后进生工作,建立预警与定期反馈制度,加强与家长联系。

(五)开展一次以“珍惜生命”为主题的心理健康辅导讲座。

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心理辅导员队伍进行集中培训,再由心理辅导员对学生讲授,让学生能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树立生命高于一切的意识。同时精心安排一些模拟情境,让学生学会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培养其自我保护意识,有效提升安全行为能力。

(六)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加大校园环境卫生督查力度。

重视学生的饮食安全,邀请校医院开展夏季流行病预防知识讲座或印发宣传材料。

(七)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用电专项大检查。

对学生宿舍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不留“死角”,发现安全隐患,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马上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八)严明校纪校规,加大学生行为管理的力度。

严格执行学生群体外出审批制度;严禁不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示威等非法活动;完善请假审批和外出报告制度;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检查和督导的力度,特别做好双休日、节假日等敏感时期和外宿、外出旅游、实习等敏感活动或工作的安全教育。

(九)适时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

学院在扎实抓好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要针对交通、溺水、火灾、拥挤踩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台风、地震、洪水、雷击等气象与地质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与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活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紧急疏散和逃生演练,不断增强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防范能力。(建议在新生军训时开展)

四、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学院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学生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作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2、强化督办,狠抓落实。各学院要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宣传、安全信息报送等安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实现重大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全过程管理,从根本上促进隐患的全面整改和有效治理。

3、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学院要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5月25日前认真制订好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时间、内容和职责。在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中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求各项活动有书面材料,随时准备接受上级部门的督查。

活动结束后,各学院要将活动总结、相关图片资料于6月30日前报学生工作处。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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