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学工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海南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2009年05月19日 10:07 xuegong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开云app下载苹果 秩序,保障学生集中精力学习和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的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由在读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处及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管理,协助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校人口计生办,下同)是对在校学生、研究生实施婚育咨询指导、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协助校人口计生办开展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及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婚姻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学业与婚育的关系,履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管理。将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并实施一票否决。第六条 符合婚姻条件的在校学生,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生育服务证)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其情况均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管理。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登记变更备案的或逾期不进行登记备案者,学院可给予通报批评。学院和校人口计生办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女生,入学报到时若已怀孕,必须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翌年新生报到时,凭学校上一年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暂缓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女学生,在怀孕5个月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然后持休学证明到校人口计生办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手续办妥后两周内离开学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婴儿出生的当月报本学院和校人口计生办登记备案。第九条 已婚学生怀孕早期要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

(二)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三)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第十条 研究生计生管理

(一)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从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持婚育证件材料《海南大学研究生新生婚育调查表》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接受学校的婚育管理和服务。逾期不进行登记备案者,学院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 夫妻均为在校学生,符合生育条件的女研究生如需要生育,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经本人申请、学院证明,研究处、校人口计生办审核后,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生育服务证》手续。办理生育手续后,可以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手续完善后可离校。休学时间为一年。

(三)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男研究生,如需办理有关生育手续,应先由其配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经学院、研究生处和校人口计生办审核后,到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申领《生育服务证》。

(四) 符合生育条件的男研究生,领取《生育服务证》后,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其婴儿出生以后一个月以内,应报本学院备案,逾期不进行登记备案者,学院、研究生处和校人口计生办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第十一条 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一)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学生所生子女的户籍,由学生个人向有关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学校不受理学生将其所生子女户籍落在或迁入学校集体户的业务。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学生晚婚晚育,引导学生坚持以学业为重,对已婚及生育子女的学生、研究生不予特殊照顾。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学生因生育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宿舍,不享受助学金。

对已婚学生的住宿问题按《海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非婚生育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超计划生育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校人口计生办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www.pwnwords.com

海南大学学生工作部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 电话:(0898)66256078
  • 传真:(0898)66256078
  • 邮箱:hdxsc@hainanu.edu.cn
  • Copyright 2022 ? 海南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
  • 海大易班
    海大学工
    海南大学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