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从2005年12月1日起,提取教育储蓄,在教育储蓄到期前,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精神,就我校在籍学生开具“证明”通知如下:
一、学生在就读的大学专科、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期间,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需开具“证明”的学生请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办理(三号教学楼三楼),电话66279098。
学生工作处
20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