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各学生班: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府〔2013〕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提高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按月计酬方式固定岗位,岗酬标准由原来每月最高300元调整为每月最高400元;
2、见习辅导员岗位,岗酬标准由原来每月最高600元调整为每月最高700元;公寓辅导员,岗酬标准由原来每月最高400元调整为每月最高500元;
3、校内、外营利性单位或个人聘用我校学生参与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原来不得低于8元/小时调整为不得低于10元/小时;
4、未做调整的其它类型岗位岗酬标准按原有关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