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各学生班: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调整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按月计酬方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最高200元调整为每月最高300元;
2、由学校统一支付的按小时计酬的校内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营利性单位或个人聘用我校学生参与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低于8元/小时;
3、专职见习辅导员,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最高500元调整为每月最高600元;专职公寓辅导员,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最高300元调整为每月最高400元;
自通知之日起,各设岗单位或个人在制作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时,一律按新标准制作,并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将《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送校学生工作处;若有疑问,请来电咨询,咨询电话66263360;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