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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9年09月17日 16:19 xuegong 点击:

各学院: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受益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启动我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二、认定参考标准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2.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支出接近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海口市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20元/人/月);

3.父母(监护人)务农且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学前、普通高中、高等教育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学生本人残疾、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重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6.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7.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7.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外,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监护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学生(监护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

3.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4.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6.擅自在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KTV等娱乐性高消费场所者;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投资、高额消费以及其他非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8.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情形的。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 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组织、督促、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的评议小组,成员应包含辅导员、学生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申请困难等级认定的学生应回避。

四、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认定(2019年9月5日—9月9日)

符合认定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2019级新生除外)填写《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019级新生填写附在录取通知书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需附相应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评议(2019年9月10日—9月16日)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申请表》,结合学生的衣、食、住、行和生活用品等日常消费因素,对照认定标准,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名单。班级评议小组要做好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在《申请表》中做出评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建立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评议小组组长及时把评议结果反馈给提交《申请表》的同学,做好解释工作;及时把民主评议情况报告、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会议记录复印件、《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不需要评议,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可直接认定为一般困难。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2019年9月17日—9月24日)

院认定工作组要分别听取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关于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的情况汇报,对照标准认真审核各班级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逐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要做好认定工作会议记录,参加认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班级评议小组组长要及时把认定结果反馈给困难等级发生变化的同学,做好解释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根据认定结果,在《申请表》中做出认定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评议小组及认定工作组会议记录复印件)。

学院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删除公示信息。

(四)学校复核

9月25日—9月26日,学生工作处对各个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建立学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上传到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是我校资助措施实施的基础,它能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

(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相对稳定,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建立后,若发现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申报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应及时予以增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里的学生,如果家庭条件好转,已不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力争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及时、准确。

(三)不定期核实。学院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应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

六、材料报送

各学院于9月24日前将《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的纸质版报送至学生工作处108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sczzgl@hainanu.edu.cn。

联系人:邢静怡 (0898-66263360) 附件:1. 2019-2020学年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

2.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2019年9月5日

//www.pwnwords.com附件1:2019-2020学年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

//www.pwnwords.com附件2: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www.pwnwor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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