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有关材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6〕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我军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影响广,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并认真做好宣传、咨询等工作,督促本院应征入伍的士兵学生和直招士官学生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二、资助对象
(一)应征入伍的士兵
1.2016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可补报2009—2015年入伍应届毕业生、2013—2015年入伍往届毕业生;
2.2016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可补报2011—2015年入伍在校生;
3.2016年入学的退役复读学生,可补报2011年—2015年退役复学的学生。
(二)应征入伍的士官
2016年8月直招入伍的士官毕业生,可补报2015年8月直招入伍的士官毕业生。
三、高校服兵役资助执行标准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新的补偿代偿标准,即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兵役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执行新标准,即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2014年7月1日之前入伍的补报对象申请补偿代偿和资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即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特别说明
1. 助学贷款代偿金额计算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总额不高于资助标准),“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至应征入伍当年12月31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利息按助贷系统数据或发放贷款银行提供的数据核定。为便于统计资金划拨和结算,贷款代偿利息按十位整数金额进行上报。
2. 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
各学院要收集受助学生明细信息,并按照有关保密文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明细表及学生申请审批材料。
3. 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
服兵役国家资助专项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当年结余资金结转至下年度使用;预拨资金不足以发放2016年学生申请金额的,次年春季学期从提前下达的2017年服兵役国家资助专项中使用。2017年秋季学期将根据2016年申请资金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4.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打印材料
应征入伍的士兵学生或直招士官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选择相应的类型,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2)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手填或复印无效。在报送前,应完成表中“高校复核意见”之前所有审核意见。
五、材料报送
(一)应征入伍的士兵
1.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报送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附件4,限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2.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报送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限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一式两份。
3.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报送材料
(1)《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应征入伍的士官
1.《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限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一式两份。
我校接收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本文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3.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4.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海南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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