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和《海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普通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琼教勤助办〔2016〕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5年度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2015年是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这一国家资助政策,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并认真做好宣传、咨询等工作,督促直招士官学生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关于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年限、程序及管理等,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规定执行。
二、2015年度首批资助对象
从2015年7月1日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我校首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对象为2015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毕业生。
三、资助标准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四、申请程序
1.直招士官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士官”或“定向培养士官”按钮进入并补填相关信息后,直接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邮寄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原就读高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从助学贷款系统或贷款经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相应栏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
3.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其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4.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因故丢失的可向入伍地县级征兵办补办)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或委托人寄送的加盖学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汇总报送至省学生资助办,经省学生资助办审核无误后,高校应及时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金及时拨付给向学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1.报送时间
2016年3月14日前
2.报送地址、人员及联系电话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学生工作处学生助学贷款与资助科(108室) 王静(收) 电话:0898-66263360
3.报送材料
(1)《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附件1)(限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一式两份。
六、其他
1.请各学院认真阅读《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附件2)及《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就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问答》(附件3),理解“士官”与“义务兵”的区别,明确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年限、程序及管理等,对本学院直招士官毕业生进行认真排查,避免漏报,错报。
2.请各学院在2016年2月29日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助学贷款与资助科。 附件:
1.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2.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3.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就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问答 海南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年1月2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