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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1日 09:07 xuegong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0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条 下列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一条(二)、(三)款条件,或(四)款中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之前(受处分的同学还需在处分之后),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毕业当年考取境内或境外(教育部认可高校)硕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作品;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出版专著;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等,其中论文需通过学校组织的答辩,确认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

3.代表学校参赛,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参加经学校组织并予以认可的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除考试作弊外,因其它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之后至毕业前,表现较好,并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具有其它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四条 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位评定按学生学籍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授。但因外语未达到要求,且在毕业前参加相关考试,毕业后公布的成绩证实其外语水平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我校独立学院或校外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部级以上表彰”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和厅级或省政府所属机关颁发的相关奖励或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级及以后年级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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