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广大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将大学英语全国统考成绩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非英语本科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体育特招生和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生除外)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同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全校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TEM-4)统测并取得及格(按百分制60分计)以上成绩,同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全校非英语本科专业学生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成绩达不到此标准的学生,其与学位挂钩的四级成绩可按其换算后的学校英语课程考试成绩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实际成绩之和(N)计算。换算办法如下:
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
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
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第四条 修读日语和俄语等小语种学生的外语考试成绩与学位挂钩办法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7级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