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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1日 09:02 xuegong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逐步实现我校学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16号文件和《中共海南省教育工委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琼教工委[2005]40号)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评价、以考促建、共同提高的原则,以指标体系为抓手,全面提升我校学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努力推进我校学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学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师生座谈、考核组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项目

1.考核内容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素质拓展工作、就业工作、学生工作条件与队伍保障、学生工作创新与研究等6个一级项目,下设22个二级考核要素,61个具体考核内容。

2.考核项目的评分项目分为核心项目、主体项目、基础项目和加分项目,四个项目相加为最终考核结果。核心项目、主体项目和基础项目总分为200分,加分项目累加并计入总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工作先进学院的评选资格。

(1)学生中出现如罢课、集体上访、打群架等群体性恶性事件时,学院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2)学生在学校中宣传宗教、宣传加入邪教或反动组织时,学院未及时发现,加以教育制止的;

(3)因工作责任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严重伤亡事故的。

四、考核程序

1.考核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在第二年的12月进行。

2.考核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学院自评,学校考核,反馈结果。

第一阶段:学院自评。学院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写出自评报告,并进行自我定量打分,于12月上旬将自评报告(含电子版)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阶段:学校考核。根据各学院自评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学院学生工作汇报;

(2)查看相关材料;

(3)访谈学院领导、教师、学生代表;

(4)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阶段:反馈结果

(1)召开全校学生工作会议,对年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进行总结;

(2)表彰优秀单位。

五、考核机构

学校成立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工作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事务。具体安排如下:

组 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

成 员: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

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考核结果

1. 根据考核成绩评出“海南大学学生工作标兵单位”、“海南大学学生工作优秀单位”、“海南大学学生工作达标单位”和“海南大学学生工作不达标单位”等四个等级。“标兵单位”和“优秀单位”等次不超过全校学院总数的30%;标兵单位:160(含160)分以上,优秀单位:130(含130)分—159分,达标单位:120(含120)分—129分,不达标单位:119分以下。

2.考核等次为“标兵单位”的学院授予“学生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一定的学生活动奖励经费;考核等次为“优秀单位”的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的学生活动奖励经费。

3.考核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并作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年度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4. 学院对考核结论拥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5. 考核综合排名情况和结论性意见,由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决定是否将其公开或上报有关领导与部门。

七、海南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以《海南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体系》为考核实施依据,与本办法一并颁布实施。

八、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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