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规范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重点,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建设特色项目为手段,提高学生工作品质,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注重过程与建设,加强学习与研究,善于共建与分享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管理旨在加大对学生工作的投入,重点建设一批优质特色资源,使学校学生工作的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引导各学院通过特色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和途径,提高学生工作品质;学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为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海南大学211工程大学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海南大学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全面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书记(副书记)和学工办按照学生工作部的要求,承担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特色项目内容
第八条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搭建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模式的新平台,引导建设持续时间较长、具有示范作用、学生喜闻乐见、有良好育人效果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色项目,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等。
第九条 大学生日常管理。严格学生事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和促进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养成,使学生工作的日常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主要包括学风建设、安全教育、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班级建设、宿舍建设、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等。
第十条 大学生党建。积极探索新时期学生党员教育的新方法,健全学生党员教育继续教育体系,加强学生党员从发展、培养到继续教育的全过程管理,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学生党员质量,主要包括党员思想教育、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党员质量建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党内激励帮扶、党员监督与评议等。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围绕课堂教学、教育活动、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调查研究五方面内容凝精聚力抓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队伍建设和条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化水平,主要包括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辅导与咨询、心理沟通平台建设、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健康教育网络。
第十二条 大学生专题教育。立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围绕学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不断改革创新,组织建设一系列的特色专题教育,主要包括学生资助管理、创新创业教育、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国防教育等。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典型培育。深入挖掘大学生身边的榜样,不断创新典型培育的方法与载体,在广大学生当中营造优秀典型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机制使优秀典型不断涌现,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典型、学习标兵典型、自强不息典型、志愿服务典型、全面发展典型。
第四章 特色项目要求与遴选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要有独特性。在出色完成学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 “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个性风貌,呈现出有别于他人的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项目要有创新性。项目能针对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或难点,提出新理论和新观点,探索新内容和新方法。
第十六条 项目要有影响性。项目在校内具有引领作用、辐射作用和示范效应,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深厚工作基础,能够成为我校学生工作的品牌。
第十七条 项目要有成效性。项目要有明确的教育针对性,育人效果明显,覆盖面广,学生受益大,以大学生参与不参与、喜欢不喜欢、满意不满意为出发点与衡量标准,具有较强的教育功能和效果。
第十八条 项目要有稳定性。项目要立足于学生工作,特色和成果能较长期地显示、保持和发展,形成了成熟的项目个性,成为学校特有的教育品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项目的设计者、组织者、实施者和完善者,项目负责人应为大学生(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或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为各学院学生工作专职书记(副书记),每人限主持1项。
第二十条 项目必须是学生工作项目,侧重于项目的建设和实践,淡化理论研究,要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通过富有特色的工作思路,利用富有创新的工作载体,使学生工作取得实际工作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目标可行,建设计划周详,建设条件有保障。
第五章 特色项目的立项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由各学院向学生工作部提交立项申请,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按重点立项和一般立项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先评审立项,后统一下拨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海南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工作特色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投入专项资金,全面启动院级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建设,对学校立项的特色项目必须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立项项目建设期为一年。项目建设期满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学生工作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评估,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学生工作部授予“海南大学学生工作特色项目”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