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
(一)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二)应届毕业生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截止期为毕业当年的5月30日。
(三)凡拟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应按审批表要求到有关部门交清所有欠费,偿还所有贷款,归还所借物品,并按规定到财务处缴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学生本人持学校审批表、缴款单,可办理再读证明、户口证明、学生成绩证明单等。
(四)已被国外大学正式录取的学生,持有效的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担保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均附正式的汉译文本),经所在学院审查、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到海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审批手续,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街道(乡)办事处;档案转回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
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学籍一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
(五)凡一年内未成行并符合在校就读条件者,可以提出复学申请,注销《海南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等原件,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条 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
(一)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大学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家长担保,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返校登记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