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严肃、认真、客观、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团委合署办公,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和协助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学校统一印制的《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处理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和审查:
(一)学校相关处理部门调查确定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二)学校相关处理部门调查、处理所运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三)学校相关处理部门根据调查确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处理依据进行的处分是否恰当;
(四)学校相关处理部门处理的程序是否恰当。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必须召开正式会议。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授权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处理申诉时,下列人员应当回避:
(一)参加过对申诉人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人员;
(二)与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人的亲属;
(四)有其它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人员。
申诉人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式召开会议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情况复杂或者其它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将延期事由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第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书面申请撤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