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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16:5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奖项:全国先进集体、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全国学科和科技文化竞赛奖等。

    (二)省级奖项:全省先进集体、全省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全省学科和科技文化竞赛奖等。

    (三)校级奖项: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

    第五条奖励分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部分。奖学金既发奖金又发证书,荣誉称号只发证书不发奖金。一般情况下,对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获得者,学校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国家和省级奖项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校级奖项奖励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规定。评审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订。

    第八条国家和省级奖项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省级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加当年学校的学生奖学金评比。

    第九条由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经捐资方同意,与学校所设的奖学金一并统筹安排。

    第十条校级奖项评选比例。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当年学校划拨经费确定,但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

    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服务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其中社会服务奖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0.5%,其他奖项按条件评比,不设比例;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5%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按条件评比,不设比例。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为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属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机构)为学校奖项设立、奖励评审、颁奖组织工作的学校职能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将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奖励的评审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的奖励推荐、评审和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评优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和省级奖项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级奖项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

    第五章评审原则和时间

    第十四条评优奖励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应该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时间。

    国家和省级奖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校级奖项:优秀毕业生每年6月份评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每年9月份评审。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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