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基础性素质是指体现共性要求的学生德、智、体方面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体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素质。
第三条综合素质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测评。综合素质考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
第四条综合素质考评注重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功能,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基础性素质考评
第五条基础性素质考评按德、智、体三个一级指标设立。
(一)“德”素质考评分由记实分值和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记实”和“评议”的权重分别占0.7和0.3。用公式表示为“德”分=记实成绩×70%+评议成绩×30%。
需要“记实”的关键行为有:(1)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2)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3)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为;(4)学生在宿舍的表现。
“评议”包含学生品德表现测评八项指标。
根据学生“德”分的成绩排序进行“德”素质等级评定,品德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其中优秀占25%。
(二)“智”素质考评分:F智=44+14N(N为学生学年平均绩点)。
(三)“体”素质考评评分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得出。
第六条基础性素质成绩=德分×0.25+智分×0.6+体分×0.15。
第三章发展性素质考评
第七条发展性素质考评内容包括创新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操作技能、辅修选修课情况、特殊表彰等方面,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奖励及成果鉴定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
(一)创新与创造能力
1.科技(或学习)竞赛: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或学习)竞赛获奖者,可予以加分;
2.科研成果及作品:学生的科研成果或作品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可予以加分。总加分不超过6分。
(二)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英语和计算机专业除外)。
(三)组织管理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是指学生干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能力。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团总支学生干部,各学生社团管理干部,班委、团支部成员,学生党支部、党小组干部,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等。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各级学生干部分别由在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将上学年考核成绩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应予以认可。考核分三等:优、良、一般。比例各占三分之一。
(四)文体特长
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得奖励或表彰。一次活动中获多项奖励时,累计加分不超过A等对应的分值。
(五)选修、辅修、第二专业情况加分
以获得的选修、辅修和第二专业规定要求学分为依据进行加分。总加分不超过6分。
(六)特殊加分
1.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采纳者加4分,被学院采纳者加2分。加分不超过6分;
2.学年内被评为校级先进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分加2分,其中宿舍长加3分;
3.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发展性素质加分项,由学院评优奖励领导小组提出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第八条发展性素质综合成绩为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分值之和。
第四章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奖
第九条考评结果与学生的各类评优评奖挂钩。在评优评奖中,考虑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双重作用。
第十条评优评奖原则为:根据评优或评奖比例,按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考评成绩排序确定获奖资格人选范围,按各奖项规定条件确定最终奖项分配。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在每学年末统一部署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由学院负责考评工作的动员和组织。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班级学生干部应当掌握本班同学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做好考评的基础性准备工作。
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进行学生学年总结、考评动员与具体组织安排;
(二)成立以班干部、宿舍长和一般同学等各层次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考评组,考评组成员不得少于本班人数的20%;
(三)以小组为单位召开总结会,每小组需有考评组成员,先由同学对照《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逐条汇报自己的实际表现后,其他同学对其进行评议,肯定其成绩与优点,指出其存在问题;
(四)班级考评组成员根据各小组的汇报及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对照《学生品德素质考评参考标准》对全班同学逐项逐个打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统计出每位同学的得分;
(五)班主任组织计算并核实每个学生得分,对全班学生进行排名,并完成相关奖项的推荐工作;
(六)学生学年考评鉴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