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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学金管理
    2020年07月30日 11:58  点击:

奖学金管理

第一条奖学金类别

1、中国政府奖学金;

2、孔子学院奖学金;

3、海南省政府奖学金;

4、海南大学“一带一路”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内容

奖学金内容根据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或其他资助证明的规定,涵盖以下内容的一项或多项:奖学金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到中国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

1、学费:奖学金生免交学费;

2、住宿费:奖学金生免交住宿费或对其给予住宿费补助;

3、生活费:对奖学金生基本生活给予补助;

4、综合医疗保险费: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5、其他类型补助。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条奖学金生活费管理

(一)奖学金生活费标准

1、中国政府奖学金:大学本科生为2500元/月;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为3000元/月;研究学者、博士研究生为3500元/月。

2、孔子学院奖学金:本科生、一学年和一学期研修生标准为2500元人民币/月;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生3000元人民币/月。

3,海南省政府全额奖学金:本科生研修生1200元/月;硕士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4、海南大学“一带一路”国际学生奖学金:本科生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1800元/月;博士研究生2500元/月。

(二)奖学金生活费发放规定

1、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至学校认可的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2、新生于学校开学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15日之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3、毕业生的生活费按照学校确定的毕业日期顺延15日。提前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的毕业生,其离校后的生活费和住宿补贴不予发放。

4奖学金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学习纪律。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擅自离校者,停发其离校期间生活费。

5、每个学期以学校公布的开学报到注册时间为准,若15日内未报到,当月生活费和住宿补贴停发且不补发。

6、因个人原因离校不超过15日(含15日)且请假得到批准的,其生活费照常发放;超过15日的(寒暑假除外),其离校期间的生活费不予发放。

7、因教学实践、学术会议、科学研究等学校认可的原因一次离校不超过90天、按照请假管理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得到批准的,其离校期间的生活费可在学生返校后予以补发,但学生请假时应提交学生导师和学校认可的实习计划、会议通知或研究计划,返校后应提交学生导师和学校认可的书面实习报告、会议论文或科研成果报告。

8、休学、退学或结业者,其生活费自其学籍异动批准之日起停发,且不予补发。

(三)奖学金生活费领取方式

1、学生本人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到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签到(节假日发放日期以调整后的具体通知为准)。生活费由学校直接发放至学生已经登记的银行卡内,到账日期一般在每月月底(特殊情况除外)。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到的,当月生活费和住宿补贴停发且不补发。已办理请假手续且符合生活费发放规定的,可在返校时申请予以补发。

2、学生签到时,应认真审核个人姓名、银行卡号和生活费金额等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报告。银行卡变更或者银行卡号错误的,学生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准确的银行卡复印件份,修改其注册银行卡号信息。

3、生活费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他人不得代签代领。一旦发生代领或代签的,涉事学生会受到纪律处分,当月生活费予以停发,已经发放的金额予以追回。

(四)奖学金生活费发放不成功的处理

奖学金生活费未能成功发放的,学生应于生活费发放结東之日起30天之内到来华留学办公室申请补发,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补发生活费申请;

2、个人银行卡近3个月进账流水单据。

审核通过的,该笔生活费在下一次发放生活费时予以补发。

第四条奖学金住宿费管理

(一)在我校校内居住的各类奖学金生,其住宿标准为:博士生(高级进修生)住单人间,其他类别均住双人间。

() 按照标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不需要额外缴纳住宿费用。标准居住的,应当提交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以入住单人间公寓,但须按照标准补足相应的房费差价,从当月生活费中直接扣除。

(三)学生因个人需要,可按照规定申请到公寓外居住。

新生可直接在入学报到时申请校外住宿,校外住宿补贴与生活费发放规则、发放时间一致。老生校外住宿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并获得同意,每年只能在6月份和12月份上半月提交申请并完成审批。当月申请并在当月搬离者,住宿补贴自下月起按月发放,其他时间申请不予发放补贴。具体标准为本科生、硕士生和普通进修生每月700元,博士生和高级进修生每月1000元。

第五条奖学金年度评审

(一)凡在我校学习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类奖学金生,每年须接受奖学金评审。具体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以学校发布的评审通知为准。

(二)奖学金生应根据每年的通知要求自行申请评审,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表及相关资料。

(三)学校会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考勤、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合格的,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奖学金资格;评审不合格的,中止下一学年奖学金资格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其奖学金资格一年(国和省奖):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海大奖):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每学期有 9 个及以上学分不合格的。

3、缺勤每学期超过 60 节的(或者缺勤+请假+迟到+早退总计每学期超过 80 节的)。

4、没有按时参加年度评审的。

以上1-4 项原因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以上第5 项原因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之日起,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并从下月开始停发奖学金(相关费用:学费、保险等已交一年,不适宜补缴,住宿费自下月起自己交纳;停发生活费)。

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海南大学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中国政府奖学金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海南省政府学金和海南大学“一带一路”学金

1、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

3、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7、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六)中止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自己缴费,生活费停止发放。

第六条奖学金资格保留

(一)凡休学者,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对学生的休学申请予以审核并上报各类奖学金管理部门审批,根据反馈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保留奖学金资格。

(二)休学期满,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和奖学金资格恢复。没有按时申请的,学校做退学处理,其奖学金资格予以取消。

第七条奖学金资助期限的延长

(一)奖学金学生应在规定的奖学金资助期间内完成学业。

(二)因学习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且在校期间无不良表现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博士生在学期间可申请次资助期限延长(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他类型的学生,不能申请资助期限延长。

(三)申请资助期限延长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中国政府奖学金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其奖学金类别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别项目的,还需提交其驻华大使馆或者其国家奖学金选拔部门的正式同意函件。

(四)没有申请奖学金资助期限延长或者延长申请没有得到批准的学生,按时缴纳足额学费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和居留;否则,应在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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