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办〔2016〕4号
(2016年2月28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优美安定的校园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校门门岗管理,门岗校卫队员每天24小时值班。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我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以上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方能进入校园。
第三条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照通行卡权限通行。海甸校区外来车辆仅限从东门进出,由乘车人员出示证件,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园内驾驶车辆禁鸣喇叭,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本校教职工的私人机动车统一办理出入证。凭证出入,并按物业管理停放校园和教工住宅区指定车库(场、位)。
本校师生员工的电动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停车在停车棚的,专人收费看管。校园内禁止摩托车行驶(警用摩托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第四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办(港澳台办)及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六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散发。对张贴、散发反对我国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通讯设施,应征得学校同意。举办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在校内举行聚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活动内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禁止无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活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禁止乱摆摊设点及叫卖。禁止未经学校批准的任何商业宣传广告、推销活动。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经商活动。违者,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一条严禁在校道上打球、踢球及阻碍交通的活动。行人请走人行道,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人人爱护花果树木。严禁攀折花木、绿篱,践踏草坪绿化带。禁止发传单。禁止涂抹污染建筑物、损坏路牌、路标、电线杆和果皮箱等公共设施。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乱挂横幅、不得占用校园场地举办活动。
第十三条人人维护校园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丢果皮、烟蒂、纸屑。禁止在校园内放养家禽及家畜,教学区、学生区严禁驯养宠物或小动物等。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准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禁止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凡需携带违禁品和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等进入学校,必须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混乱,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休息。
第十七条发现违法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发生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凡违反门卫制度,强行入校、妨碍门卫值勤人员执行公务以及不听值勤人员劝阻、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