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本科开云app下载苹果 的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外来(2000)18号),结合《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国际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海南大学国际本科生录取通知书》或《海南大学国际本科生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其他规定的有关资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申请我校和国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国际本科生,应提交原就读学校的学习证明、成绩评定标准、已修读课程的课程简介及成绩单,并由接收学院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认定并报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对申请入学时提供的有关证件的原件进行复查与审核。复查合格者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填报学籍信息,完成学籍的电子注册工作,取得学籍,并上报学校教务处,纳入本科生学籍管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需进行体检。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符合入学条件的国际学生,根据所申请学习的专业,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开具书面通知到相关学院报到。
第八条已获得学籍的国际本科生每学期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注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将注册情况书面通知有关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在校学生订购教材实行自愿原则。教材费的收取,按各学院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国际本科生课程修读原则上应于同专业的中国本科生基本相同,相关学院可根据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所修读课程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课程考核成绩参照各学院规定执行。
(三)考查课程成绩和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四)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半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设计、撰写论文、实践等方式。
第十二条学生未到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4,或欠交作业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提前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或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学生因伤、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正常时间内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而需要缓考的学生,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准予缓考。如缓考不及格或在缓考时间内仍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考勤计算办法
缺勤一节课按缺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缺课论处: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者。
第五章 基本学制、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本科教育采取弹性学制,标准学制四年,允许三至六年毕业。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依据教育部《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外司来E2005〕449号),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国际学生允许保留学籍服兵役,服兵役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服完兵役后须按时返校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在三年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应修的最低学分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一)学生毕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不受理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教学秘书审查,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
(三)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等)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应当继续修读所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
第二十一条除四年级学生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延长修业年限。
(一)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16.0以上学分;
(二)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已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累计达20.0以上学分。
第二十二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等手续,学籍转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经批准延长学制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手续的办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我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就读,先到所在学院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将该生《转学申请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内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征得转入院校同意后,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转学后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我校目前不接受从外校转学的国际本科生。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申请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伤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1/4以上者;
(二)因故一个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的1/4者;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补贴。
(四)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身体康复体检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应延长修业年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者;
(二)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六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当学生学籍按已达允许毕业的最长年限六年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的课程应按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均按原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符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或申请跟其它班级一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不得再申请重修或者补考。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或者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与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其它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