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用电子邮件发给科研处。科研处E-mail:kysbchnu@hainu.edu.cn
科研处
2004年12月22日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为我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两大类:
1、纵向经费。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国家资助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基金、各类开放实验室基金、省各厅(部、委、局)、省社科联下达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从学校经费中拨给的科研经费。
2、横向经费。指由非政府部门、企事业、私营企业、厂家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课题所获得的科研经费。 以上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校计财处科研帐户,以便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如果通过学校立项并签订合同的科研课题所获得的科研经费不进入校计财处科研帐户,学校该科研课题不予认可,同时追究其项目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1.科研处根据有关课题的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
2.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计财处负责发放“科研经费卡”。
3.课题负责人或受托人持“科研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4.科研经费均实行按课题建帐,单核核算。纵横向科研经费的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使用范围,自主支配本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①科研业务费。包括:分析测试费,计算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住宿费按接待单位指定的金额证明实报,县级以下住宿费无正式发票时,可以实行包干制,按每天80元包干,其中含住交通费、宿费和生活补贴费;对中级职称以下的课题组成员及教授的随行人员乘坐飞机,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可在本课题经费中报销 )及少量市内交通费(打的费);租车费(可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发票,自驾车所用的汽油费可按实际计划公里数报销)、上网费、通讯费(含少量手机费,按课题经费比例,除校科研基金和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外,课题科研经费在2-5万元以内,每月不超过100元;5万元以上每月不超过150元,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不超过50元),相关的学术活动费,劳动保护用品和营养费,水、电、气及少量接待费(除校科研基金和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外,按课题经费比例报销,课题科研经费在2-5万元以内,每年接待费不能超过1000元;5万元以上每年接待费不能超过3000元,2万元以下,含2万元每年接待费不能超过600元),课题检查验收费,成果鉴定费用,成果出版(发表)费及印刷费(含打印费);
②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课题,因工作需要,有的仪器设备如果在课题申请书(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未提出的,经校科研处批准后,可以购买,如电脑、相机以及与课题相关辅助设备等,但购买所需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现有设备购置的相关政策执行),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真菌(标本)的购置,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必要的科研基地建设费;
③协作费。包括:合作研究或开发费;
④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简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⑤部分人工费。包括:临时工工资、劳务费(含加班费)、野外向导费(向导费可用造册方式报销,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50元)、研究生补贴、退休教师返聘工资,以及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和课题调研费等。其中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审批,境外差旅费、接待费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如果在课题申请书(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未提出的,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经校科研处批准后可以报销;
⑥医疗费。指医保以外的医疗费,包括:课题组成员购买的药品及医保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
5.学校按实际到位经费18%(横向课题26%)提取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掌握,其中13%(横向课题20%)由科研处造册直接发给课题组,作为科研津贴。
6.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科研处批准后,由课题负责人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登记,按照规定,凡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任务都必须由政府统一采购。如果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学校,待学校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问题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对于研制仪器设备的课题,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必须购置定型仪器设备配套的,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校内使用的,按成本价以科研成果成套仪器设备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7.在研课题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凭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结题(验收)材料,及时到财务处和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按计划结题的课题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结余经费该课题组可继续用于其它科研活动,也可以参加二次分配,按7:3的比例在课题组(造册直接发给课题组)和学校之间分配。
8.课题负责人须在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向科研处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支,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并应接受计财处的年度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条 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后,必须按时去校计财处作报帐处理,经费使用发票原则上必须在年内报帐,如有特殊情况,经校科研处和核算站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六条 以上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校级研究所及校级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其解释权归校科研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