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海南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海校办字〔2004〕37号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和部重点实验室)是海南大学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及省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 力,能够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点,应成为学校硕士点、博士点申报的支持平台,成为培养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和教学骨干的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由省部专项拨款、海南大学拨付专项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及学科建设经费和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科研项目经费、实验室服务收入共同筹划建设,同时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学校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保障经费的安排落实,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要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在“重点实验室目标建设任务书”提出近、中、远期的实验室建设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和措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经费使用计划要有具体性、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设备购置计划应考虑学校总体设备的配套性、系列性和先进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及经费使用计划 (包括科研急需设备、图书资料、人才培训、科研及学术活动等),均须经科研处初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招投标方式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及实验室改造等。由重点实验室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校固定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要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预算范畴内。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有关学院推荐,报校党委讨论确定。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任期为3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骨干机构,其负责人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待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重点实验室行政关系归属所在学院,业务关系隶属学校科研处。其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给重点实验室安排必要的运行费用,由实验室主任管理,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实验室对外收入的70%应用于实验室维护和添置新设备。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优秀科技人员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则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重点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吸收和接纳国内知名学者、专家和学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聘用国内外客座专家,并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和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和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标注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效率。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实验室内部实行课题核算制,对设备占用应收取占用费,用以设备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得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阶段性科研成果、开放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的全面、系统的总结。学校对成绩突出的实验室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对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则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对达不到考评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其主任应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申请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争取横向科研课题。其中每3年应至少主持承担2项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或攻关(重点)项目,每2年至少新增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每年至少有3篇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论文发表或获有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3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对实验室固定人员,按学校专职科研人员考核办法考核,考核结果上报人事处,与其工资及劳务津贴挂钩。受聘的流动人员按学校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