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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2005年09月16日 17:48

关于申报《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对我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造就一批高层次的优秀教师,培育我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人才体系,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根据《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与管理办法》的要求,请组织符合条件的老师申报“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和其他国家级人才工程或计划的人员。 2、入选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和其他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的人员 3、入选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的人员。 二、项目资助的额度 对于入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人才工程或计划的人员,学校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具体是: 1、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或计划的人员,自然科学资助不超过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资助不超过3万元。 2、入选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第一层次的人员,自然科学资助不超过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资助不超过2万元;入选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第二层次的人员,自然科学资助不超过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资助不超过1.5万元。 3、入选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的人员,自然科学资助不超过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资助不超过1万元。 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属资助范围的人员申报的项目经科研处确认后正式立项,并根据项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经费额度。 2、除学校“中青年学术骨干”人员的经费资助按原有办法执行外,其他人员的项目经费资助分两次拨付。正式立项后先拨付总经费的5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据传其余50%的经费。 3、项目进行过程中,经费的开支与使用严格按照《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4、受资助期间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学校停止资助;对出国一年以上者,在出国期间停止资助,回校后恢复资助。凡申请调离学校者,不得申请资助。已获资助者若申请调离学校,学校停止资助。 5、受资助者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学校将停止资助。 6、未经学校许可,研究项目名称及内容不得更改,受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四、附则 1、已获得“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级别的资助。 2、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人员如已获得政府经费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经费资助。 3、凡获得资助的项目所发表的著作、论文、作品等科研成果都须注明“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4、《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书》、《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在校园网主页“科研动态”栏下载。 五、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1、《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书》一式4份、《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送科研处。电子文档发送到:kysbch@163.com或kysbchnu@hainu.edu.cn。 2、材料不齐、逾期不报,不予受理。 3、申报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前(“中青年学术骨干”人员待学校确定后再报)。 联系电话:66279010 海南大学科研处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书

海南大学优秀人才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人才工程或计划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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