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
琼科﹝2015﹞1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科研项目分类和管理
(一)优化整合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对现有省财政科技专项进行梳理整合,并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 号)执行。科技专项按照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重大关键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分类。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突出原始创新导向,鼓励自由探索与政策导向型应用基础研究,立足人才培养和项目培育,加大对中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突出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着重推进我省支柱产业的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企业创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重大民生科技服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基层科技服务等,提升科研公共服务能力。
(二)探索多元化科研项目立项方式。探索建立委托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专业科技机构等进行科研项目评审立项,科研院所、高校等自主评审立项等多元化科研项目立项方式。选择海南省应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专项中的中西部市县科技项目试点,由省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县科技需求,将项目评审和立项推荐组织工作下放给中西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中西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上报推荐立项项目,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立项。
(三)完善科研项目立项审核方式。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数据和材料,采用书面材料查核和现场考察的方式,对项目申请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资质、研发投入、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重复资助。
(四)探索多元化科研项目验收方式。基础研究类项目可委托有关机构、单位组织验收;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经费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可委托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机构、单位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管理部门颁发项目验收证书。
二、改进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五)改进科技专项指南编制。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和我省产业技术需求,组织编制各科技专项指南,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并进行论证。每年6月30日前须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的编制工作。
(六)规范指南和项目申报发布机制。固定指南和项目申报发布时间节点,每年 7 月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下一年度的专项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通知。自指南发布日至申报受理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0天。
(七)完善科研项目组织申报方式。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类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应用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示范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或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重大关键技术研究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项目单位自主申报。
(八)规范专家评审流程。科研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视频答辩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评审等级。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入下一步立项审核环节。
(九)明确项目立项决策流程。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审批管理的议事决策机制,规范确定科研项目、资金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及时反馈科研项目立项结果,从受理截止日到反馈立项结果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十)加强项目验收审查。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专项。无特殊原因到期未验收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结题处理,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继续申请省级科技项目。
三、改进科研项目投入方式
(十一)建立滚动支持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前期研究与后期产业化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衔接,对部分已验收通过且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研项目,实行滚动支持,重点支持优秀人才和技术团队的持续创新。选择部分优秀项目开展试点,定向征集、择优立项、滚动支持,逐步推广。
(十二)试行科研经费后补助。积极探索省级科研经费后补助项目的适用范围,选择部分专项试行事前立项事后评估,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先行投入,开展自主创新。
(十三)推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探索创新科技投融资机制,拓展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信贷融资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和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分年度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严控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减少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合作研发项目,应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地按比例核减项目各项支出预算。
(十五)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加强项目立项和经费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经费,逐步推行项目分年度经费拨付改革。调整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调剂支出,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规范专家咨询费发放,参与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领取。建立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公开、公平、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十六)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七)加强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管理。加快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进度。对各部门(单位)结余结转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省本级结余结转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4]893号)执行,下一年度需继续使用的特殊事项,需报省财政厅批准;结余结转超过两年及以上的,一律视同净结余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安排。当年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科研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十八)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制度,与省级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相衔接,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十九)加大监管和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监管,支持经费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项目,进行财务抽查;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严肃处理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者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
(二十)改进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制度。完善过程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验收等核心环节信息,并进行核实、签字认可,形成正式文档保管备查,实现项目过程管理“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制定科研项目巡视检查和抽查制度,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执行。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中期监理制,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二)推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督促落实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建立省级科研项目科技报告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二十三)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省外高水平专家和一线科研人员参与。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保证项目专家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四)构建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统筹部署,统一建设能覆盖省、市、县(区)省级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健全项目库和专家库,实现省、市、县(区)项目计划联动和全省科技业务管理一体化、规范化,以及相关信息与数据共享。
(二十五)强化项目实施和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监管资金使用等职责,保证如期完成项目既定指标和任务。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 附件:海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琼科[2015]1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月4日
附件:海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琼科[2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