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精神,提高品牌农产品质量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农办〔2014〕846号)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
http://nyt.i0898.org/tzgg/xztz/201605/t20160521_2012110.html
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农产品营销推介等五大项目进行奖励。现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申报内容
序号 |
申报 项目 |
申报内容 |
申报条件 |
奖励标准 (单位:个、 次、万元) |
1 |
农业标准化建设 |
农业标准制定 |
2015年通过农业部、省农业厅认可、公布的农业标准。 |
国家级30万元、 省级20万元 |
农业部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 |
2015年获得农业部认定的热作标准化示范园,正常生产,近三年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产品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任一认证或通过省农业厅评选认定为海南名牌农产品。 |
50 万元 |
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示范场 |
2015年获得农业部认定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正常生产,近三年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产品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任一认证或通过省农业厅评选认定为海南名牌农产品。 |
50万元 |
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 |
2015年通过出口国(地区)及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注册备案的农业生产基地,且产品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任一认证或通过省农业厅评选认定为海南名牌农产品。 |
25万元 |
2 |
农业产业园区建设 |
农业产业园区 |
2015年获得农业部、省农业厅认定的市县政府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
部级认定100万元、省级认定50万元 |
3 |
农产品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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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三品一标”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2015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且年检合格,部中心或省农业厅抽检产品合格。 |
首个奖励10万元,从第二个起减半。已获得该类奖励企业,新增产品不计首个。 |
绿色食品认证 |
2015年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且年检合格,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农业厅抽检产品合格。 |
首个奖励20万元,从第二个起减半。已获得该类奖励企业,新增产品不计首个。 |
有机食品认证 |
2015年获得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不含转换期)或再认证的企业,认证产品单个数量(园艺产品面积50亩、生猪1000头、家禽2万只以上),中心或省农业厅抽检产品合格。 |
首个奖励30万元,从第二个起减半。已获得该类奖励企业,新增产品不计首个。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
2015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证书持有人。 |
100万元 |
其他机构有机产品认证 |
其他有机认证机构2015年在海南省认证并发证的有机产品(不含转换期)。认证产品单个数量(园艺产品面积50亩、生猪1000头、家禽2万只以上),认证过程、企业申报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在省农业厅备案,接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管。需提供2016年第一、第二季度省级以上具有农产品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首个奖励30万元,从第二个起减半。已获得该类奖励企业,新增产品不计首个。 |
品牌保护 |
原产地保护奖励 |
2015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原产地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原种或新品种,就地保护、迁移保护或引种保护,具有一定规模(国家级50亩以上、省级20亩以上)。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原产地保护(开发)保种畜禽品种;经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方品种资源。 |
国家级50万元、 省级20万元 |
品牌认定 |
海南名牌农产品认定 |
2015年获得省农业厅“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现正常生产,且产品经省农业厅抽检合格。 |
10万元 |
4 |
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2015年企业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1、ISO9002)、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种植业、畜牧业及其加工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且产品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任一认证或通过省农业厅评选认定为海南名牌农产品。 |
国际或欧盟认证50万元、国内认证25万元 |
5 |
农产品营销推介 |
广告宣传 |
2015年在主要媒体进行品牌农产品宣传,且单次广告费用5万元(含)以上。媒体界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农民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海南日报;人民网、新华网、南海网。 |
广告宣传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会展促销 |
2015年由省农业厅组织,在国(境)外参加国际性农产品展销活动的农业品牌企业;在国内海南岛外参加省部级举办的农产品展销活动的农业品牌企业。 |
国(境)外、国内会展 每次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
电子商务 |
2015年在淘宝网海南馆、海南惠农网销售海南农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海南农产品的,只奖励一次。 |
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销售网站 |
有实体经营、稳定的长年生产基地、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网络销售平台,且2015年网站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 |
按销售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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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程序
(一)表格下载。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技术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书(申报书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一式4份。
(二)申报方式。向工商注册所在市县(或生产基地所在市县)农业、畜牧、热作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不能在多个市县重复申报。省(部)直属科研院校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初审报送。市县相关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市县财政部门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3份(共4份、本单位留存1份)于6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
(四)核准公示。省农业厅相关处室组织审核,将拟奖励申报项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拟奖励申报项目在海南农业信息网、海南财政信息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厅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将资金统一拨付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获奖申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省(部)直属科研院校获奖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给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拨付给各获奖单位。
四、有关说明
(一)本指南奖励的对象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院所)和市县政府。农产品营销推介会展促销所指品牌农业企业范围包括省级以上热作标准化示范园、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被评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通过农业部主导的“三品一标”认证或海南省农业厅评选认定的海南名牌农产品农业生产企业。
(二)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申报奖励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为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同一申报项目、同一申报内容2014、2015年已经获得本资金奖励的,或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获得同等额度奖励及补贴的不得再申报,少于本指南申报额度的可以申报差额奖励资金。
(四)各部门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3年内不能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各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积极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审核把关。
(六)申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活动经农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查实的,不给奖励;生产的产品被农业部、省农业厅质量安全监测通报含有使用禁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以及使用违禁兽药、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奖励;申报主体3年内不能申报。
(七)申报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五、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质量处电话:65310294
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电话:65203110
省财政厅农业处电话:68530013
附件:1.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农业标准化建设申报表(一)(二)
2.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申报表
3.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农产品品牌建设申报表(一)(二)
4.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报表
5.2016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农产品营销推介申报表(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