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规范我校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启动经费系指人才引进后,学校根据《海南大学人才引进标准与待遇实施办法》,与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高层次人才协议中约定其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支持经费。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引进人才根据聘期任务和实际需要,提出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其科研工作规划确定经费批准金额,引进人才须填写《海南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申请书》。
第四条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科研启动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预算、中期考核、分步拨付、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引进人才须按要求制定科研启动经费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当年科研启动经费预算总额安排个人年度科研启动经费额度。
第六条年度科研启动经费原则上应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管理,学校不再安排已收回的额度。如因设备采购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如期支付等原因确需结转下年度使用的,须提前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纳入下年度科研启动费预算。
第七条经费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学校将先行冻结相应的经费,未使用经费交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三章列支范围
第八条科研启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设备费(含科研专用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等)、科研劳务费(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科研业务费(材料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燃料动力费、实验室维修与改造费及办公耗材等)等与科研工作相关的费用。其中: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自然科学类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类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设备费:参照《海南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按照《海南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执行。配置标准内的设备、家具不能满足科研需要确需超标准购置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科研启动经费的开支涉及采购的需按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科研启动经费不能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不能用于长期(超过1个月)外出研修及出国访学,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利息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大学人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海大办〔2020〕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