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10;
(三)学年内各门课程无不及格;
(四)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成绩良好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五)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20%名次内。
第三条当“三好学生”的申请人数超过评选比例时,有下列情形者优先:
(一)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5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二)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班级、学院、学校或学校认可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并表现优秀。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群众基础扎实,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较好成绩,受到同学的好评;
(二)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0,学年内各门课程无不及格;
(四)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校规校纪,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合格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六)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
第五条优秀毕业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各学年(最后一学年为一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排序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品德评定有二次以上优秀;
(二)全学程(不含最后一学期)的学习平均绩点>3.00;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曾荣获“三好学生”称号;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秀,考上研究生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六)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TEM-4;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七)须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六条当“优秀毕业生”的申请人数超过评选比例时,按下列顺序优先评选。
获得国家级奖励;获得省级奖励;通过国家英语水平考试的级别;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以上奖励均没有的则在专业内按全学程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评选。
第七条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评定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0;
(三)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合格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40%名次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当年度在全国“挑战杯”或演讲赛、辩论赛等学习类竞赛或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金奖)、国家级二等奖(银奖)以上,或在全国性美术、书法、设计比赛中获奖者或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者。(类别均要求省级一等奖获奖者身份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国家二等奖以上获奖者身份为独立完成人或排名前二完成人);
2.当年度在全国中文核心、CSSCI或SCI、EI等核心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研究论文,或撰写论文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外观设计除外),或在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发挥了骨干作用。(类别均要求第一作者并海南大学为署名单位);
3.当年度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荣誉称号者;
4.当年度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六级英语考试成绩56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80分以上;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5.与上述获奖级别相当的其他国家级、省级奖项非团体奖获得者。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
(一)学年内各门课程有不及格者;
(二)未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和住宿费者;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守诚信者;
(五)在综合素质考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七)所在宿舍未达到卫生宿舍责任者。
第九条评奖时间和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于每年六月份进行;
(二)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的评定:由班级民主推荐,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评选名额:
(一)校级奖项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不含当年入学新生和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不含当年入学新生和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数)的3%;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按条件评比,不设比例。
(二)调控指标:校、院、班级学生干部以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在所在班级参加评选。若符合评选条件,仅受班级评优指标限制不能出线的,其所在班级可向校、院推荐,参加校、院评选,全校评选总指标为1%,其中学院团委、学生会调控0.6%;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调控0.4%。
(三)额外指标:在文体、学术、科技等竞赛、评比活动中受省及其以上表彰,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性文章(论文)的学生参加评选,若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其评选不受指标限制。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校普教本科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