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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20年07月09日 09:40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长,建立有效的奖优助学机制,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恪守学术道德;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第三条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和评选比例:

(一)特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4000元;

(二)一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2500元;

(三)二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500元;

(四)三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000元;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当年学校划拨经费确定,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四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0,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文理科实验班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要求不受此项限制,由各二级学院制定);

(三)当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及格;

(四)体育课与《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及以上;

(五)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且无擅自拖欠学费。

第五条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服务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单项奖学金的金额标准为500元。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项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请。

第六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奖:

(一)从事较长时期的社会公共服务、公益服务,表现突出,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为学校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受到校级以上的相关表彰;

(三)关心学校、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在某方面或某项具体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并被采纳者。

第七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习进步奖:

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进步大,评选学年内第二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比第一学期提高1.00及以上,并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2.80及以上者。

第八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文体优秀奖:

在文艺或体育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非团体奖奖励者。

第九条评奖选学年内,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科目以零分记,按评奖条件参评。

第十条评奖时间和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各二级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细则应在正式实施前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向学院学生公布;

(二)综合奖学金申请人数超过评奖比例时,所评奖学金等次,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顺序取舍;

(三)各学院依据综合考评,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及学年划定比例,拟评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学校评优奖励领导小组研究评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普教本科学生。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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