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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 | 新时代新征程保密工作的总遵循——新修订《保密法》解读

日期:2024年04月29日 22:29 点击:

2024年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公布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修订颁布是保密法治现代化的重大节点工程,是保密法治建设的新起点。保密法引领了保密工作新方向,确立了保密工作新原则,提出了保密工作新要求,是新时代新征程保密工作指南针、任务书、定心丸,必将成为新时代新征程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作为保密部门、保密干部必须学在深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一、新法更加注重法治思维,突出依法治理。

一是依法立法。新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体现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实了《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要求,彰显了《宪法》精神。二是法法衔接一致。第三十四条“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条款内容在“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前新增“涉嫌”二字,与2021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有效新街,法律程序和精神更加一致。三是依法治理。新法第四条将原法第四条中“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施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修订为“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将“依法管理”提前,与党管保密并重;第四十六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新增“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新增“依法”二字,处处突出强化依法治理,这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体现。

二、新法更加注重完善治理体系,突出系统治理。

保密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法在推动完善保密治理体系上着力着墨,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一是完善领导体系。新法第三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及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第四条新增“党管保密”原则,这既是贯彻《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精神,又进一步厚植了保密依法治理的根基,是保密依法治理体系的纲。二是完善运行机制。第四条新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内容,便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形成制度合力;新增五十五条“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三是完善工作体系。第二十八条和三十一条分别增加“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指出“按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在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内容后又新增了“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这样就形成了管理闭环。第三十一条将原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修订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拓展了管理领域和触角,完善了保密链条。第三十四条新增“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第四十六条涉密人员离岗条款,在原法“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内容后新增了“处境”,这既是多年来保密工作积累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也符合当前保密工作实际,形成了管理闭环。新增了脱密期结束的管理要求,指出“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五十六条新增保密协会内容,既是完善治理体系,更是总结实践经验、顺应新形势,倡导自治的一大创举。第五十七条新增“(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五十八条新增“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内容,强化了定密解密全流程责任。第六十四条新增“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无缝衔接,有效贯通。

三、新法更加注重与时俱进,突出创新治理。

保密工作策略在于因势而变,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必须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一是更新完善。如第一条由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变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很好的契合了当前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的定位;第五条将原“企业事业单位”改成“企业事业组织”,新增“其他社会组织”;第十九条新增“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内容;第四十条新增“军事管理区”;第五十七条将原法“邮寄”一词改成“寄递”,这些既是顺应当前新形势新业态的跟进之举,也是应对新形势防范新风险的先手棋;第二十二条新增“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三十六条新增“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条款,对数据汇聚、关联的泄密风险作出安排。二是强化科技创新应用。第四条保密工作遵循的原则新增“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突出保密技术和创新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契合当前技术对抗的形势。更是直接新增第十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第三十一条新增“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第三十二条新增国家秘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更是直接新增第十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四、新法更加注重发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导作用,突出专业治理。

新时期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保密行政部门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工作中勇于担当,善于创新,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善于攻坚、开拓创新、敢打善赢。第十五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单独”一词。第十七条关于定密授权新增“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情形。第三十四条关于泄密案件调查处理新增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单位顺序调整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新法第三十六条新增“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这些既是对多年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新时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新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要在新时代新征程保密工作中更加敢于担当,加压奋进,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五、新法更加注重贴近保密工作实际,突出下沉治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能执行,能落地;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法作为保密领域的母法,不仅有理论高度,引领保密事业发展,也更加注重贴近工作实际,指导工作。第九条新增保密宣传教育具体条款,第十八条新增“派生定密”内容,第三十五条新增条款聚焦信息保密审查,第五十二条新增内容聚焦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手段。这些都是基层保密治理中的具体问题和过去的疑点,以法律形式固化明确,让基层保密管理任务更明确,思路更清晰,工作更有底气,是基层保密工作新的任务书。

六、新法更加注重逻辑严密,突出精准治理。

一是名称变更,内涵更丰富。新法第三十一条将原法中“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统一名称为“非涉密信息设备”。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工作一条将“泄密案件查处”修订为“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修订为“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这些修订使表述更严密,内涵更丰富。二是指向更明确,标准更统一第二十五条对不明事项或者争议事项密级确定,增加了“按国家保密规定”几个字,使确定的标准、指向更明确,对有效杜绝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随意确定密级织密了网。第二十二条由原“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修订为“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一词之变,语气更重,增加了法律的严肃性,更精准。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就“机关、单位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不得存在的行为”一、二前新增“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前提,表述更严密,堵塞了漏洞。第五十四条在原法“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表述基础上新增“国家”两字,修订“为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样条款中多处将“机关、单位负责人”修订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新法更加注重纪法分开,突出分层分类治理。

保密法纪是保障保密工作开展的利剑。新法侧重把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第五十一条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理,分别提出了“涉嫌保密违法”和“涉嫌犯罪”的处罚,层次清晰,处罚明确,罪罚相当;第六十条新增了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但未构成犯罪的处理,分别就是否取得资格和不同情形规定了处理处罚意见;第六十二条就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八、新法更加注重工作保障,突出夯实治理基石。

保密工作要高质量发展党的领导是根本,保密部门的努力是关键,但也离不开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关心。一是经费保障更有力。新法第十一条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进一步明确了保密工作的经费来源,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必将增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工作信心。二是人才培养更加强。第十二条新增“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必将为保密工作提供更坚实人才支撑。三是机构设置更有据。第八条关于机关、单位落实责任制,新增“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进一步为保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作者: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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