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发〔2020〕9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文件审核的通知
省属各公办高等院校,厅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和厅直属学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从源头规范施工招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现就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文件审核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代管的工程建设项目
由代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招标,并按单位规定做好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项目业主应做好配合工作。
二、由项目业主自主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1.项目业主应按本单位有关规定选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2.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3.为保证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项目业主应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海南省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中随机抽取有关专业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开展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评审。
4.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经过评审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发布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的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施工单位或履行相应的决策、比选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四、2019年4月4日印发的《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通知》(琼教发〔2019〕8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2020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