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桥西小区第一批集资建房搬迁入住后,海甸校区腾空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公有住房,为改善无房教职工的住房条件,将对腾空的公房进行租赁。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从通知之日起至2013年 7月12日下午5:30止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名,具体报名要求见《海南大学海甸校区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方案》(附件1),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部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报名、汇总并于7月15日上午11︰30前将报名材料送达后勤管理处房管科(办公楼414室,联系人:卢昕,电话:66264499)。
儋州校区公有住房的租赁由儋州校区房屋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地址:热科院行政办公楼523室,联系人:李卫海,联系电话:23306799。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南大学海甸校区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方案
2.《海南大学住房分配暂行办法》
2013年7月9日
附件1:海甸校区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方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和分配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在海甸校区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现对海甸校区教工住宅区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租赁,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对象
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海甸校区工作(不含临时跨校区上课、上班、出差的情况)的在编在岗的“无房户”职工。“无房户”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海口市区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包括校内、校外),也未在海口市区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且未领取政府财政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可报名申请参加本次租赁公房。
由于教工住宅区57栋、58栋这两栋老旧楼房不宜再居住、学生公寓楼须腾出恢复学生宿舍等原因,现租住57栋、58栋楼房和学生公寓楼的在编在岗职工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报名申请参加本次租赁公房。
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已在海口市区购买政策性住房,已交首付款或已签订购房协议,无论所购住房是否竣工或交付使用的,均不列入本次公房租赁范围。
在编在岗的离异职工,其原婚姻存续期间若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无论其离异后在海口市区是否有住房,均不列入本次公房租赁范围。
二、时间安排
7月9日至7月12日 个人填报申请
7月12日至7月15日上午11︰30 前 单位报送材料
7月16日至7月18日校园网上第一榜公示打分分数
7月19日至7月21日校园网上第二榜公示排名顺序
7月22日至7月23日校园网上第三榜公示选房顺序(定榜)
7月24日下午3︰00选房,可以委托他人选房
三、报名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租房条件的人员填写《海南大学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表1),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交本人所在单位(学院、处、中心等)审核并做出意见。
(二)单位汇总报送材料。单位负责填报《海南大学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报名汇总表》(见附表2),并于2013年7月15日上午11︰30前将《海南大学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和《海南大学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报名汇总表》(均为纸质)集中送交后勤管理处房管科(行政办公楼414室,联系人:卢昕,联系电话:66264499,《报名汇总表》的电子版发至邮箱hqc66264499@163.com)。
(三)相关表格可从网上下载或复印。
四、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的“职称/职务”、“任现职时间”、“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读大学时间”“到校时间”、“婚姻状况”、是否高聘、工作地点等由人事处审核。
(二)申请人的行政职务、任职时间等由组织部审核。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等由后勤管理处审核。
五、职务、职称的认定及任职年限计算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任职时间以人事聘任的时间为准,副科级以上人员的任职时间以组织任命或人事聘任的时间为准。属于高聘人员可按学校现高聘职称确定。任职年限按自然年度计算。申请人的职称、职务采用“就高”原则认定。
六、住房租赁
本次住房租赁按照打分排名,依次选房的方式进行。
(一)按照《海南大学住房分配暂行办法》规定,按四种类型(正高或厅级、副高或处级、中级或科级、初级或科员级及以下)进行打分排名,相同类型级别的人员从高分到低分选房,不同级职的人员从高级别到低级别选房。
相同类型级别的人员,正式聘任人员优先于校内高聘人员选房。
同一级别人员分数相同时,采用抽签办法决定同分人员选房顺序。
(二)分房顺序经三榜公示确定。第一、第二榜公示时间各为3天,并接受教职工监督与信息反馈;第三榜为选房榜,公布后,选房顺序不再更改。
(三)教职工在选房后,须与学校签订公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交纳一定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套房的建筑面积计收,标准为20元/平方米。租赁保证金在今后退房时,经验房合格后可退回本金,不计利息。
七、选房地点
在行政办公楼一楼报告厅(原模拟法庭)选房。具体房源将在第三榜公示后在校园网上公布。
八、选房时间
7月24日下午3︰00开始。
九、其他
(一)没有按时报送《海南大学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公房租赁资格,逾期不再受理。
因公派出差、出国等人员,可委托他人报名、填表。
(二)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的填报均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资格的职工,经查实,取消其公房租赁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选房时,未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教职工,将自动跳过,待正在进行选房的类型的人员选房结束后方可补选;未能亲自到场参加选房的,可委托他人选房,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被委托人选房;既不亲自到场也不委托他人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公房租赁资格。
(四)已选房后又要求退房者,视为放弃租房,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有住房租赁。
本方案在校园网上公布,请各部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通知本部门(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请报名,由于没有通知到位,所造成失误的责任,由各部门(单位)承担。
附表:
1.《海南大学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2.《海南大学教工住宅区公有住房租赁报名汇总表》
附2:海南大学住房分配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海南省房改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分配对象
仅限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二、住房分配管理部门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住房分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调配与管理职工住房,接受有关部门及教职工的监督。
三、住房面积标准
教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分配计分办法
住房分配采用职务(或职称)计分、工龄(含学龄)计分、校龄计分、职务(或职称)任职年限计分和其它计分等五种因素综合得分,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分房顺序。相同分数时采用抽签办法决定分房顺序。各种计分因素如下:
1.职务(或职称)计分
类别 各级别人员 分值
1 正厅级 40
2 副厅级、正高职称 35
3 正处级、副高职称 30
4 副处级 25
5 正科级、中级职称、高级技师 20
6 副科级、技师 15
7 科员级、员级、初级职称 12
8 一般工人 10
2.工龄(学龄)计分
工龄(学龄)每年计1分,工龄、学龄不重复计算。
3.校龄计分
校龄每年计0.5分。校龄以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计算,原海大工作人员校龄最早从1983年起计算,原热农大(含热科院)工作人员校龄最早从1958年起计算。
4.职务(或职称)任职年限计分
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的人员,计算任职年限,每年计1分,其中,职务任职时间以任命通知为准,职称任职时间以聘书时间为准。正副职务计分可采用弃低就高的方法计分。
5.其它计分
⑴离休人员:加3分;
⑵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仅限申请人):加2分;
⑶本校双职工:加1分。
上述各种因素计算得分时,其年限均按自然年限计算。
五、住房分配原则及程序
1.住房分配坚持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群众监督下进行。
2.住房分配先由具备条件的教职工向住房分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分配部门进行打分排名,经三榜公示确定。第一、第二榜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并接受教职工监督与信息反馈;第三榜为选房榜,第三榜公布后,选房顺序不再更改。
六、其它规定
1.住房一般分为正高住房类型(含厅级),副高住房类型(含处级),中级住房类型(含科级),初级住房类型(含科员以下人员)等四种,不同级别人员按照其相对应的住房类型参加打分排名和分房;
2.学校双肩挑的人员可选择职务或职称报名分房;
3.学校双职工可按其意愿选择一方报名分房;
4.已选房后又要求退房者,视为放弃分房,2年内不得再申请分房;
5.相同类型的公房之间不得调换。但在集资房分房时,某一类型住房相对应级别人员选房后剩余的房源,允许其它级别人员越级或降级选房。
七、本分配办法仅适用于2008年5月31日之前竣工的住房,2008年6月1日以后新建住房的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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