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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出台《海南大学校徽管理规定》

2004.07.28 02:52

校办 2003年05月27日

近日,经学校研究,我校出台《海南大学校徽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海南大学校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校徽的管理,严肃学校纪律,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和良好的学校形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校在编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均由学校发给校徽。教职工调离或退休、学生毕业或退学离校时,必须将校徽交还学校。

二、校徽是在编教职工和在籍学生的身份标志,每个教工和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和佩戴,不得转让和冒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非本校在编教职工和在籍学生一律不准使用校徽,否则,一经查出,立即没收并予严肃处理。

三、校徽由校办统一发放到各学院行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按在编教职工造册编号发放;学生工作办公室按在籍学生以年级造册编号发放;成教学生由各学院将在籍学生以年级造册编号后送成教学院并由成教学院负责发放,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造册编号发放。

四、教职工或学生丢失校徽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详细写明丢失时间、地点和原因,注明丢失校徽的编号并订明今后妥善使用和保管措施。

五、丢失校徽者向所在单位提交丢失报告后,本人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校刊编辑部刊登广告、声明作废,所需费用由个人负责。

六、丢失声明刊登后,当事人到所在单位办理补发登记手续,交纳工本费后方可补领校徽。

七、校徽分三种类型:教职工校徽是红底金字,本专科学生校徽是白底红字,研究生校徽是桔红底金字。

八、发放校徽后,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园内一律要佩带校徽,否则,出入校门必须进行证件检查。

九、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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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邮编:5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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