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科规〔202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项目-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海南开放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2号),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管理规范、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海南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引才引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以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等创新主体为依托单位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包括国际科技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四种类型。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实行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突出合作重点,鼓励开放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国合基地的认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发展政策,指导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性运行;负责建立省国合基地统筹与协调;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省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省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有关活动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规范省国合基地经费的管理使用,解决省国合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省国合基地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省国合基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事项决策公开透明,加强对开放合作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省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目标及实施方案变更、负责人变更、合作单位调整、退出等重大事项调整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省国合基地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独立法人机构与国(境)外单位有稳定的国际合作基础,合作双方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发展目标和合作机制。
(三)合作双方严格遵守我国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国际科技创新园是依托我省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等建立的,集研发、孵化和产业化聚集为一体,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创新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智力引进、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为目标,是领域或者地区国际科技资源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企业8家(含)以上,省级以上创新平台3个(含)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含)以上。
(三)与国外政府、国(境)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国际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符合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四)能有效推进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建立的,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和优势领域,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开展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技术或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有与国(境)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
(二)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联合研究,开发出2项(含)以上新技术或者新产品。
(三)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家(含)以上。
(四)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企业、科技中介、新型研发机构等建立的,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合作中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泛且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二)具有专业化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
(三)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以及国际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共建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
(四)将我省科研成果向海外转移转化或由国(境)外向我省企业成功转移技术总计3项(含)以上。
第十二条 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是依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引才引智主体,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常态化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本行业(专业)外国人才智力,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经验,在我省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模式或先进经验。
(二)从事行业和主要研究方向符合以下之一:
1.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基础与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上取得进展的。原则上每年聘请或引进外国高端人才不少于10人次。
2.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管理优化上取得成效的。原则上每年聘请或引进外国高端人才或外国专业人才不少于10人次。
3.围绕我省社会治理与生态文明规划建设,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科技、文化、生态环境、医疗健康和城市建设等社会发展领域取得成绩的。原则上每年聘请或引进外国高端人才或外国专业人才不少于10人次。
4.围绕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原则上每年聘请或引进外国高端人才或外国专业人才不少于10人次。
5.围绕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规划,通过引进外国创新创业人才或开展外国人才孵化培训手段,打造外国人来琼工作管理服务引领区,促进外国人才融入本地、安居乐业、助力本地打造外国人才创新创业集聚区等国际化建设取得成效的。原则上每年举办各类培训、联谊等活动的参加人次不少于100人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和海南自贸港创新发展需要,常年受理申报,集中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传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省国合基地负责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评审时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小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统筹建设数量、国别、产业和技术领域布局,进行综合评价,经行政决策,作出“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认定”的结论。
第十八条 省国合基地认定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下达认定文件,对批准的省国合基地,统一命名为“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类别)”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国合基地的单位,不再重复认定,统一纳入省国合基地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国合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和三年定期评估制度,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合作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含引才引智)、国际影响力、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省国合基地上年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为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每三年对省国合基地进行评估,主要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进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省国合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评估年度不再另行组织年度考核。
(五)国家国合基地当年度接受国家评估的,不再另行组织省年度考核或评估。
第六章 支撑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作成效显著、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等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时优先支持立项。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人才、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外国高端人才来海南工作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省人才与交流类项目中倾斜支持国家和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国合基地引进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我省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七章 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给予不超过40万元/个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省国合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个的运行经费补助。
(二)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个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定期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省国合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个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国家国合基地当年度接受国家评估的,依据国家评估的等次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省国合基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搭建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信息网络、购置平台运行有关设备、技术创新与转化、标准研制及专利申请、引才引智服务团队建设、活动服务保障(政策咨询、创新创业指导、人才培训、招聘、小论坛等)、示范宣传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引才引智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补助经费,支持基地长期、稳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参照《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