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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03月03日 17:19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前段时间,各地抓住流动党员回家过年的有利时机,扎实做好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下简称《活动证》)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为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接收外来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的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宣传橱窗和社区公开栏等,宣传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和使用工作,向社会公开党员服务机构的办公地点、工作时间和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等,引导广大流动党员亮明身份,方便他们及时与党组织取得联系。要实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首问责任制。流动党员到流入地党组织联系转移组织关系或咨询参加组织生活等事宜,接谈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帮助落实相关事项。任何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或推诿扯皮的,上级党组织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作出组织处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作用,组织他们在今年4月底前,采取进门店、进工地、进楼宇等多种方式对流入本地的流动党员进行一次“拉网式”摸底,全面掌握流入党员的数量及有关情况,建立管理台帐,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对于尚未取得《活动证》的流动党员,要帮助他们及时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办理领证事宜。要切实落实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管理流动党员的要求,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之中,统筹规划,同步推进。要积极为流动党员维护合法权益、参加就业培训、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提供服务。基层党校培训党员、发放党员学习材料等,要把流动党员考虑在内。进行党内表彰时,流动党员应有适当名额。要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的形式,将本地党员与外来流动党员结成联谊“对子”,努力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二、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地要对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查缺补漏,真正做到把《活动证》发到每一名流动党员手中。要确定专人与外出流动党员保持联系,督促流动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督促他们主动与所到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家里的后顾之忧。今年4月底前,各有关党组织要对已经领取《活动证》的流动党员是否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普遍进行一次跟踪寻访。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流入地落实组织关系、发挥党员作用等情况。对本地流出党员流向较为集中的地方,可与流入地党组织协商签署共管协议,或采取派人走访、电话寻访等方式,加强协作与共管。流出地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专门建立党组织的,要主动将流动党员名单抄送流入地党组织备案,条件成熟后应当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抓好流动党员管理与加强城市社区、非公有制企业等领域党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党员服务站点建设,为流动党员提供有效服务创造条件。要继续抓好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受理工作,充分发挥专用电话为流动党员落实组织关系、参加组织生活提供咨询等服务的作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人才(劳动力)市场招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登记中,增加“政治面貌”栏,以便及时掌握流动党员情况。要研究制定服务流动党员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流动党员的荣誉感,激发他们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的内在动力。要认真研究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教育管理方法,为流动党员充分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党组织发放《活动证》和接收外来流动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中央组织部将在适当时候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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