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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9-09-18 来源: 点击:[]

  为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适应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非禁即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

  (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的案件。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预设门槛。

  (三)降低企业成本

  为促进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落实适当下调社保缴费比例政策。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实施便捷办税。

  (四)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1.鼓励和支持文化科技金融和创新金融发展。探索制定文化科技金融发展规划、设立文化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文化科技金融专业分支机构,推动非银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开发多元化文化科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和初创型企业特征,积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债券承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综合服务。

  2.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不得增加资金供给中间环节,减少企业融资中间环节费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政策落实力度。

  3.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予以政策倾斜,加大融资、贷款投放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中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足额投放。金融监管部门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不作为监管评级扣分因素。

  4.多举措支持金融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加速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持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担保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抵质押标范围。积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不断升级完善全程电子化系统,推进企业登记全流程、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网上办理。

  (六)创新土地供给机制

  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提高各类产业项目的准入门槛,促进土地利用效益提升。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招挂结合等创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简化用地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用地取得效率。实行差别化的地价管理,细化各产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和修正体系,降低用地取得成本。

  二、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

  1.建立保护产权长效机制,坚持企业家平等保护原则。加快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各类企业家的财产权,平等保护中外投资方的合法产权及投资利益,增强各类企业家创新创业动力。

  2.依法审慎处理产权纠纷。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禁以刑事手段介入和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审慎处理。

  3.依法审慎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保护企业家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创新成果。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提高创新绩效考核权重。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综合运用执法司法手段,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5.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涉企纠纷。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对接机制,积极推动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

  1.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侵犯企业权益的职务犯罪。

  2.办理涉企业家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公正高效。对涉企业家的刑事犯罪,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侦查机关要快立快侦,检察机关要快捕快诉,审判机关要快审快判,把公正高效的要求贯穿始终。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违法侦查、违法审判的,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及时纠正。

  3.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企业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凡是能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解决、纠正的,一般不适用刑事手段。对已构成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将不影响企业经营者管理经营企业、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作为执法办案的必要考量因素。对已羁押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要依法不捕、不诉,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审慎采取刑罚手段,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确有悔罪表现,改造良好的犯罪企业家,依法予以减刑或假释。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1.不得行政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在经营活动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严厉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2.实施涉企收费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全面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严禁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行为。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清理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查处行业协会商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3.构建完善的企业行政诉讼环境。开展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改革工作,避免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审判,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四)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法院系统的投资者司法服务绿色平台,将涉诉、涉执行诚信情况纳入综合信用记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企业家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整合企业家作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代表不同维度的信用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监督市场主体主动履行承诺事项,承诺书及履行承诺情况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各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类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归集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一体化、全覆盖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

  2.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承诺审批制,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要审核条件。申请人符合承诺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予以即时办理。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列入各类守信激励“红名单”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对列入各类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企业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上公布,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供应、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

  三、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发挥好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企业家的作用,畅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应邀请企业家参加或列席。制定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要征求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可由省政府聘请担任省政府参事或省政府经济顾问,或由市、县(市、区)政府聘请担任经济顾问,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联系的纽带作用,开展企业家培训,加强企业家自律,促进企业家信息沟通,畅通企业家与政府沟通渠道。

  (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健全政府履约守诺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企业或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制度,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依法办理涉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

  2.强化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制度,依法依规将失信情况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政务失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严肃失信责任追究,失信情况将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示。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1.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深化完善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清单。

  2.继续做好园区“极简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向全省产业园区复制推广“极简审批”改革经验。

  3.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动各部门做好与政务服务网的系统对接和信息联通共享工作,完成与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促进审批服务更便捷。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推行审批服务“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四、营造尊重、宽容企业家的成长环境

  (一)加强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

  合理安排确定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规模,积极大胆地把管理能力强、政治素质好、社会评价优的企业家引入党政管理队伍。注重吸收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活动中,要注重选拔优秀企业家。对在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企业家,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

  (二)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支持新闻媒体开设宣传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注重发现和选树企业家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推动省内权威新闻媒体开展“海商企业家风云人物”选树活动。

  (三)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给予适当精神和物质奖励,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企业家的风尚。

  五、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

  (一)加强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

  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精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精神,加强对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加强企业家素质教育

  各级政府适当安排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各级政府部门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赴国内外培训考察,参加高校和商学院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组织赴跨国企业集团实训研修。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鼓励高校聘请优秀企业家等担任兼职创新创业教师,培育年轻一代企业家。

  六、倡导和培育企业家精神

  (一)倡导培育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鼓励企业家加快转换发展动能,坚定爬坡过坎、砥砺前行的决心,坚定谋大事、创大业的信心。支持企业家把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构建高水平研发机构,深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企业研发实力;创新商业模式,转化发展路径;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企业命运共同体。

  (二)倡导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支持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鼓励企业家学习应用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标准化管理,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全力提升产品美誉度和企业影响力,走高端高质高效发展之路。

  (三)倡导培育诚信尽责的担当精神

  鼓励企业家把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推动企业、社会和谐共赢发展,树立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引导企业家诚信经营。鼓励企业家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七、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厚植企业家成长和发展基础,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

  强化对党员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企业家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用实际行动彰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各市县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主办单位:海南大学观澜湖校区建设工作组

     海南大学观澜湖校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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