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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0-05-25 来源: 点击:[]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海南创新创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及《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引进的符合我省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工作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且其配偶自愿来琼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符合我省需求的高层次人才是指达到《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府办〔2015〕15号)及其分类标准,并且符合海南3大产业类型、10个重点领域、12个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市场配置为主,调配安置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配偶应当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有协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安置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时,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之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

  第二章 就业安置途径

  第五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就业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调配安置的,由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商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安置。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调配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在现有空编内接收安置,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置;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相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安置或者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协调其他企业安置。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考核招聘方式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未能妥善安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可以根据其学历、资历和工作能力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以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的比例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3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二条 企业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总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空编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但无相应岗位聘用的,可以采取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逐步消化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就业的,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市场价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应费用。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且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各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符合当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优先从当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拒不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应当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以权谋私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拒不服从安置的,不再纳入安置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填写《海南省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就业生活补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符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底前填写《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子女,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3大产业类型、10个重点领域、12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配偶可以参照本方法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安置途径和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在3年内与我省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为其配偶发放生活补助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海南大学观澜湖校区建设工作组

     海南大学观澜湖校区管理委员会

琼ICP备0500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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