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事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支持海南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学科”重要指示,深入实施海南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加快推进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资源,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我校在不改变校外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校外高层次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者其他适宜方式,为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人才引进模式。学校柔性引进的人才以下简称“柔性人才”。
第三条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求,学校每年根据预算专项经费,柔性引进若干名高层次人才,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拥有领先专业技术、教学科研成果并能推动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和学院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任务为导向,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引进对象
(一)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荣誉学部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及青年拔尖人才、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及青年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或能为学科建设等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二)满足我校工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具备来我校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和充裕时间,有健全的医疗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流动的情形。
(六)能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就来我校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聘用形式和工作方式
第六条采取双聘院士、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兼职教授、双聘导师等形式,以完成特定教学、科研或管理任务聘用到学校工作。
第七条学校为柔性人才提供基本实验室条件、科研启动经费及研究生招生指标,柔性人才可依托我校现有教师团队或引进科研助手(预聘教师)组建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八条柔性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签订3-5年的协议,到期不聘,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激励保障及条件待遇
第九条海南省提供支持条件待遇
(一)柔性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科技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奖项申报等方面,可以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
(二)柔性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可参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颁发《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作为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参与表彰奖励的重要凭证。
(三)持《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在购房、购车等方面可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经认定,属于大师人才、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2.柔性引才协议聘期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以享受我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条学校提供条件待遇
(一)柔性人才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的项目、发表的论文、申报的奖项等可以按学校规定享受同等奖励。
(二)柔性人才可在我校建立科研团队。学校可参照《海南大学人才引进标准与待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为柔性人才配备3-5名科研助手(预聘教师),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备1名行政助理。
(三)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为柔性人才提供基本的实验室和工作所需的科研启动经费。
(四)学校可按规定为柔性引进的国家级人才提供研究生招生指标,但柔性人才须按学校政策支付研究生有关费用。
(五)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或能为学科建设等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人才,经学校同意,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五章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柔性人才按以下程序引进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海南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提供证明人才最高学术水平或人才层次的材料)的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须召开党政联席会对拟聘人选引进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进行分析论证,根据人事处规范的统一协议模板,将引进人员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提出拟聘人选的工作条件,形成最终合同意向书。
(三)用人单位将填写好的《海南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审批表》及其合同意向书等相关附件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四)二级单位利用现有实验室和经费等条件柔性引进人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需要学校提供实验室、科研启动经费等条件或申请“一事一议”的柔性人才,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柔性人才须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学校提供的条件待遇和聘期工作任务目标。工作任务目标须明确具体,并有可量化考核指标,其中柔性人才以海南大学为牵头单位主持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须不少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的双倍。
第十三条柔性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与考核。用人单位会同人事处按协议的具体任务目标对柔性人才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相关材料由人事处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人事处根据柔性人才使用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并上报学校(包括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在校工作成果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五条柔性人才受聘于校级研究所、机构的名誉院长、所长或主任等,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具体到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对柔性人才实际到位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把关。如存在虚假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柔性人才在协议服务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
第十八条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中某些条款不相适应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柔性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
(一)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
(三)未能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文件《海南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海大党办〔2019〕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