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实效性的基石。学生党支部应建设成为教育学生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学生团结进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优良学风、校风和构建和谐校园的坚强堡垒。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设置和支委会建设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的建立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本科生低年级可按专业或年级设置党支部,本科生高年级应努力把党支部建在班上。研究生党支部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按班级、年级或学术团队等组建。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从有利于开展党员活动实际出发,可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的设置由支部委员会决定,报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或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指配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1年。 任期内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报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成立、撤消党支部,应通过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应注重加强支部委员会的建设。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组成。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教师党员或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组织学生党员和广大同学努力完成学习、科研、学生工作等各项任务。 第八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十条 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一条 关心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支持学校在学生中开展的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 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负责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支委会的建设,主持支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指导支委会其他成员开展工作。 3. 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检查党员遵守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掌握党员和广大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 4. 关心、支持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和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进行必要的分工,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 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等工作计划。 2. 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归档工作。 3. 做好支部工作的记录,尤其是支部大会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做好党内各项统计工作。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 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 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 3. 支持、配合本单位有关学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工作和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文化、科技、娱乐、体育等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和遵纪守法教育。 2. 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4.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教育、处理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党支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按照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处理重大问题,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党支部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按要求上党课。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3个月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1次。党支部必须派专人负责每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经常性地以口头形式或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预备党员至少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汇报1次,正式党员应至少每年书面汇报1次。 第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采取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群众通报。建立支委或党员分工联系党外学生、联系班级、学生宿舍或学生社团的责任制。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要定期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第二十条 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生活会应每月召开1次,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应每学期召开1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明确主题,围绕班风、学风建设和党员的党性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基层党委(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二条 交纳党费制度。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必须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上交工作,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促进和谐校园、和谐单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结稳定等备项工作的战斗堡垒。教职工党支部应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教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教职工党支部设置和支委会建设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应尽可能与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设置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或科研实体设置;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产业、后勤党支部一般按生产、经营、服务的独立单位设置。尽量减少跨实体单位的党支部。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党支部。党员出差多、流动性大的单位,建立党支部一般应有正式党员5人以上。党员人数过少的,可由两个以上工作性质接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只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或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委(党总文)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指配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2年。
任期内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成立、撤销党支部,应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热爱党的工作、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能力较强、乐于奉献、年富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 应重视加强支部委员会建设。应建立一个好的支委会。支委会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严格要求自已,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强。应建立和完善一套好的支部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好的党员队伍。
第三章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师生员工,为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备项任务努力工作。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党内各项学习、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有关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每年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凡属支部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请示、汇报。 第四章 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应每学期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每月应不少于I次,并且做到主题、材料、时间、地点、人员“五落实”,注重质量。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按要求上党课。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三个月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I次。党支部必须派专人负责每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第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在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形式听取党外同志的意见;应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每人分别联系几个群众,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经常性地以口头、书面形式或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基层党委(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八务 党内民主制度。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党务公开,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 交纳党费制度。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必须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上交工作,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