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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的认定
    2024年07月16日 16:01

[摘 要]《民法典》首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为避免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误读 与滥用,须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就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而言,其范 围应当限定于“故意”,而“故意”的认定标准应分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中须排除应知的情 形,意志因素中要强化对放任心态认定的论证,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均需要通过客观标准进行评断。应 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下“故意”的认定情形,从而保障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司法实务中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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