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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89 条第 2 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 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 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 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陆海统筹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