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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诉性分析 ——以“德惠市检察院诉朝阳乡政府案”为切入点
    2019年06月18日 20:20

地方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诉性分析 ——以“德惠市检察院诉朝阳乡政府案”为切入点

地方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诉性分析 ——以“德惠市检察院诉朝阳乡政府案”为切入点 鄱阳湖学刊 梁珠琳 任洪涛 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即地方政府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仍未细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若将地方政府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则能够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文章以德惠市检察院诉朝阳乡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例为切入点,考察现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着重分析了地方政府能否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否构成失范环境行政行为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地方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诉性要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思路。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法

[基金项目]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及其实践路径研究”(18CFX072);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生态修复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障研究”(16SFB5036);2018年度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问题研究”(HNSK(QN)18-13);2018年海南大学学习贯彻研究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项目:“十九大精神与海南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研究”(19DZX1804);2018年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Hys2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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