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伟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视阈下管辖海域刑法空间效力
    2019年03月22日 08:43

童伟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视阈下管辖海域刑法空间效力

【作者】 童伟华,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献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

【摘要】 国家管辖海域关系到一国经济和国防安全,其法律地位不同于陆地,该区域的刑事管辖权是维护海洋权益和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必要建构适应各类海域特点的刑法空间效力制度。可以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确定刑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适用关系,在《刑法》中明确对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非无害通过行为犯罪化,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在我国毗连区违反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所涉罪名。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建构完善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刑法空间效力制度,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健全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和特定管辖权的罪刑规范,并在实践中充实和完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刑事管辖权适用规则,有效防治外国船舶在我国主权权利海域实施侵犯我国利益的犯罪。

【关键词】 管辖海域;刑法空间效力;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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