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琳萍:《第四届南海区域合作论坛暨海峡两岸在南海的合作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2016年卷第2期(总第24期), 第268~279页。 第四届南海区域合作论坛暨海峡两岸在南海的合作研讨会综述 内容摘要:2016年10月15日,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与海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南海区域合作论坛暨海峡两岸在南海的合作研讨会”在海南省陵水县成功举办。来自台湾大学、“中央研究院”、中山大学、海洋大学、政治大学等台湾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著名学者以及渔业界的知名业者,以及来自大陆社科院、海南大学、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等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海峡两岸在南海进行合作的主旨,就南海诸岛的史料、南海海域及岛屿法律地位、南海渔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及南海博弈中的中美日关系以及台湾的角色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文为此次研讨会的会议综述。
关键词:两岸合作;南海岛礁;南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中美日关系;台湾角色
为推进南海地区和平发展,促进海峡两岸在南海问题上的深入合作,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与海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在海南省陵水县联合举办了“第四届南海区域合作论坛暨海峡两岸在南海的合作”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的积极促成下,会议还就海峡两岸在南海问题上的合作达成了“陵水共识”,其内容如下:
1.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十分充分。历史传承的南海断续线是中华民族共同遗产,其法律效力不容否定。两岸应加强关于南海的史料交流,以及历史和法律问题的合作研究;
2.我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由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两岸应合作研究裁决中有关问题,指出其中谬误,说明我国南海权益主张的合法性;
3.两岸应寻求在南海渔业资源环境的开发、养护与管理等方面合作,加强有关信息、科技、政策交流与合作;
4.敦促民进党放弃“台独”政策,承认“九二共识”,改善两岸关系,共同维护南海主权与海洋权益。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两岸一中是一个基本的宪法问题,而宪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政策安排都不能逾越宪法。两岸一中不仅是法律问题,也符合人情人性,因此这个基本立场不容许任何人擅自改变。最近几年,南海局势风云变幻,其实早在2002年,中国和东盟各国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已经对南海地区所有争端的解决方式,通过协议完成了基本构架。这个基本构架就是: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和平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求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 但可惜的是,这十几年来,东盟各国对《宣言》未予重视。在许多国际会议中,一些来自东盟和西方国家的学者甚至认为《宣言》不是国际法,没有拘束力。事实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清楚地规定了条约的3个实质要件(但绝对不包括条约的称谓):第一,达成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资格,即competence。《宣言》是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所以达成《宣言》主体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第二,协议里包含具体、实在的权利义务。根据前述的南海争端解决基本框架可知,《宣言》明确规定了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最后最关键的一点是,缔约各方在主观上将其视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来看待。可以看到,至少中国—东盟社区里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在南海北部拥有最长海岸线的国家,一直以来都将《宣言》视为有拘束力的条约。但在其它几个国家的要求之下,现在大家就决定要另外研究制定《南海各方行为准则》了。 菲律宾违背其签订的《宣言》,于2013年1月提起南海仲裁案。第一,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强制管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第二,裁决本身存在诸多谬误之处,其中最明显的两点,一是关于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也就是由千百年来丰富的历史证据支撑的中国在南海U形线里面的权利)完全被一笔抹杀,而仲裁庭给出的依据就是“因为我们找不到证据,所以就没有”。那为什么仲裁庭没有找到证据呢?因为中国没有参加仲裁,许多中文资料仲裁庭不去搜索,手中没有,有了也看不懂。所以让仲裁庭及外界了解中国在南海的丰富的历史证据是中国人的当务之急。二是关于南海岛礁的定义,裁决认为整个南沙群岛,包括较大的太平岛、中业岛、西月、马欢、南子、北子几个岛礁统统都不是岛,只是岩礁,因此都无法主张200海
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种裁决完全违背了事实,因为《公约》第121条中的岛屿判断标准是基于岛礁本身的能力,而非历史上是否事实存在人类长居自然形成的聚落、社区。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看待的话,许多国家现在主张的岛都不是岛,据此划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都是违法的。所以,南海仲裁案自始就是一场依循欧洲中心主义、由政治主导的荒唐闹剧。
一、两岸关于南海诸岛的史料搜集
(一)南海诸岛历史研究与主权维护之关联
台湾“中央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中心汤熙勇研究员首先作了题为《南海诸岛历史研究与主权维护之关联——以南沙太平岛史之构建为中心》的报告。史实为维护国家主权之重要依据,1909年清广东政府以坚实的历史证据成功地维护了东沙岛主权,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基于这样的理念,汤老师的报告主要是透过南沙太平岛之建立,谈南海诸岛历史研究与主权维护的关系。 在展示了一系列英文、法文及日文等外文记录和图片后,报告指出在20世纪前,太平岛及其周围岛礁已被纳入南海渔民的生活圈,是其整理渔获、休憩及埋葬遭遇不测的亲友的场所,现在遗留在太平岛上的渔具、渔民居住的房屋和坟墓也可作为历史证据证明这一点。最后,汤老师总结道,由于个人近几年从事超过万件以上的南海文档整理及解读的工作,因而思考撰写南沙太平岛史专著,试图重现华人在南沙太平岛活动的记录,展示人类在南沙太平岛上为改善环境所做的努力及具体成果,从人类在太平岛上开展经济活动的角度,证明南沙太平岛确实是岛屿。
(二)1970年代的南海论述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泉忠副研究员发表了题为《1970年代的南海论述——从〈外交部档案〉看〈西南沙群岛说帖〉之出炉及其意义》的报告。该报告透过典藏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的《外交部档案》,尝试梳理1970年代初期制订《西南沙群岛说帖》的背景与出炉的过程,并就其历史意义与影响进行分析。 《西南沙群岛说帖》之制订始于1971年,完成于1974年,长达三年之久,促使其出炉的近因在于菲律宾与越南在南海的挑战,远因为菲律宾抢夺石油资源的危机和由此引起的东海危机。为统筹应对南海局势,台湾“行政院”成立跨部会“南沙群岛专案小组”,并于1971年5月—7月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至1974年2月12日,经过三年的努力,由台湾“外交部亚太司”整理的《西南沙群岛说帖》终于出炉。《西南沙群岛说帖》共10页,内容分三大部分,包括:一、历史根据,共16条;二、法律根据,细分为(一)条约、(二)法理;三、国际间刊物及资料之佐证,共8条。除此之外,还附有“有关名词及英译文资料”,共7页,包括岛屿名称、条约、地图等。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公约》后,南海局势日趋诡谲,各国争夺相关海洋资源逐渐白热化。在此期间,台湾一方面仍继续有效管辖太平岛及东沙岛,另一方面继续主张对南海四大群岛的主权。在此过程中,于1974年出炉的《西南沙群岛说帖》,在的对外南海论述与文宣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成为台湾“外交部”于2016年3月21日发表《南海政策说帖》的源起。
(三)南海历史研究的现状
中国社科院中国边疆研究所李国强研究员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南海历史研究现状的思考》的报告。李国强老师指出,大陆对南海历史研究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60年代的开放时期,20世纪70—80年代初期是成果最为丰硕的时期,及自80年代至今的蓬勃发展时期。在第三个阶段,宏观上,大陆学界对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依据、完整史实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在微观上,研究涉及到了地名考证等各个方面。同时,大陆学界更加注重对历史学、国际法学及其他学科的复合性研究,也更加注重对南海史料的收集与挖掘,从而使得南海诸岛主权的证据链逐渐完整起来。 经过对大陆南海历史研究进程的梳理,李国强老师总结了大陆南海历史研究的逻辑体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史学界把领土归属的要素概括为四点: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与经营和最早并进行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这四个要素贯穿于主权形成发展的历史全过程,并呈现出秦汉以来渐次出现、唐宋以后日臻完备、清末近代最终确定的格局。第二,大陆史学界把南海主权的形成、发展总结为长时期的累积过程,即历经两千余年的历史演进并经中国人民的和平开发利用,以及历代中国政府持续不断的军事及行政管辖,使中国成为南海诸岛唯一的主权拥有者。第三,大陆史学界把历代中国政府在南海的管辖行为归纳为官方命名、航道开辟、渔业活动、海师巡视等诸多方面,而这些管辖行为显示出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诸岛的排他性控制和利用,以及对南海资源的持续开发管理的重视。第四,大陆史学界也客观审视和评价了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活动,不排除其先民也可能在南海从事生产活动。但是与中国相比,其他南海周边国家不具备开发南海、经营南海、治理南海的完整历史过程,更不具备形成南海主权的基本要件及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但是李国强老师亦指出两岸史学界在南海历史研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也提出了三条建议:第一,两岸携手共同构建南海主权历史依据的话语体系。话语权决定主动权,科学完整、有说服力和感召力的话语体系不仅有助于我们引领南海的研究方向,而且能与法理依据成为有效维权的双翼,巩固维权基础。第二,两岸携手共同深化南海历史的研究,彼此合作、相互借鉴。第三,两岸携手共同完善南海证据链,在对现有文献进行系统化整合的基础上,对中外历史文献进行持续挖掘,整理与研究并进。 最后李国强老师总结道,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所面临的挑战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是捍卫中国南海历史尊严的较量。在这场较量中,两岸史学界责无旁贷。
二、两岸关于南海的立场及应有作为
(一)两岸关于南海海域及岛屿法律地位的立场
海南大学法学院邹立刚教授在其报告《两岸关于南海海域及岛屿法律地位的立场》中,比较了海峡两岸的海洋立法,认为两岸的海洋法律立场基本相同。两岸都依据《公约》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制度确立其相关海域的制度。同时,两岸都主张对南海四群岛享有领土主权,但是具体到南海四群岛各个岛屿是否都适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台海两岸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在剖析南海传统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时,邹教授认为要考察其划定时的两个主要依据,一是当时成熟的领土制度和领海制度,二是初显端倪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两岸均采用了“以陆定海”的原则,即在确定南海四群岛是中国领土的前提下,再依托《公约》的岛礁制度确定相应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岛屿归属线说不仅最贴切地解析了南海U形线划定时的初衷,而且最吻合现行国际海洋法规则、关于南海岛屿地位的国际条约和台海两岸立法。尽管岛屿归属线说可能存在缺陷,即根据《公约》第121条的规定,我国依托岩礁所能主张的权利有限。但另一方面,中国可以根据现代国际海洋法,对四群岛领海基线以内水域拥有内水主权;对四群岛附近海域拥有领海主权、毗连区管辖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同时不影响中国对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这种历史性权利的内容,可以比照《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泽林副教授随后也在其《南海水域法律性质的两岸认识与共同点》中,分析了台湾“内政部”发布的《内政部对南海仲裁结果之立场》和大陆外交部针对仲裁案发布的系列声明,指出两岸在南海海域法律地位的立场基本一致,均认为中国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台湾表述为其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但没有解释“附近水域”的性质。王泽林老师认为历史性权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排他性的主权性权利,另一种是非排他性的其他权利(非主权性),即对领土的先占取得主权(排他性)、对海域的使用(非排他性)。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的是主权性权利,这也属于历史性权利的范畴,并达到了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的程度。对于非主权性权利的具体内容,虽然学界有不同看法,但包括捕鱼、航行等权利。最后,历史性权利的存在是事实,并非公海权利,两岸应维护南海权益,维护祖产。
(二)两岸对南海岛礁与周边海域之应有作为
台湾中山大学海洋事务研究所高世明助理教授在会上作了《从日本在冲之鸟礁之实践论两岸对南海岛礁与周边海域之应有作为》的报告。报告以日本冲之鸟礁为例,指出冲之鸟礁的北露岩虽然在高潮时露出水面,但面积总和不到10平方米,只能属于《公约》下的岩礁。但日本以人造工事稳固该岩礁,并在其上种养珊瑚后再卖回日本本土,形成该岩礁有“经济活动”之事实后,即据此主张200海里之专属经济海域,并对进入其主张水域之渔船加以扣捕。另一方面,日本甚至据此主张超过200海里之外的大陆礁层,并提交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审理。在依据冲之鸟礁所提出之三个外大陆礁层区域中日本最后拿到了两个。换言之,日本系藉由该委员会之程序,更进一步确立“冲之鸟是岛不是礁”之国际基础与支持。 而在中菲仲裁案之裁决中,南沙群岛中的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包括太平岛在内)均被仲裁员认为是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与《公约》之定义明显不符。事实上,《公约》只规范岛屿本身必须是自然形成,但却没有明文规定“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活动”的条件也必须要是“自然形成”的。由于科技的进步,过去被认为是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活动之岩礁亦有机会符合《公约》对岛屿之要求及标准,更不用说是本身具有淡水之太平岛。 因此,虽然本次仲裁庭作出对两岸不利之裁决,但未来两岸仍应持续进行确保南海U形线内各岛礁属于《公约》规范下“岛屿”之各项作为。在实践上或亦可参酌日本在冲之鸟礁之作法,持续强化U形线内各岛礁适合人类居住或可产生经济活动之事实,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礁层之申请,藉此作为U形线内各岛礁为“岛屿”地位之支持。
(三)南海仲裁案对岛屿制度实践的影响
山东大学法学院戴宗翰副教授在其报告《论南海仲裁案后岛屿制度之实践——明确标准或制造争端》中指出,菲律宾主张将太平岛降格为“礁石”的目的在于排除中菲之间潜在的相当大的专属经济区重叠区,主要意图在于藉此让中国在南海的行为非法化。而本案仲裁庭于审查太平岛法律地位时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此一模糊法律用语,采用可饮用水、植物等生物、土壤农作物、渔民活动以及商业活动等五大方面来作为标准予以法律解释。五位仲裁员做了《公约》当时各国谈判代表所不敢也不愿意做的事情,就是把《公约》第121条第3款予以明确化的法律解释。但细究仲裁庭的法律解释则可轻易发现,五位仲裁员自行设立所谓五大审查标准,其中充斥着仲裁员自由心证以及实践上的困难。这样扩张性的解释除衍生“法官造法”的问题外,在缺乏国际实践的可能性下,反而制造更多的法律争端。 而两岸在消极面合作上,可一致对仲裁结果表达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与态度;在积极面合作上,两岸可一致对岛屿地位裁决结果,表达系违反事实与国际实践。让“岛屿地位裁决谬误”的主张成为两岸有默契的合作与共识。
三、两岸关于南海渔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
(一)两岸南海渔业合作基础
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晏瑲教授在会上作了《两岸在南海渔业合作的法律基础》的报告。张教授首先分析了南海渔业资源开发的现状,接着介绍了两岸在南海渔业合作的法律基础及其他基础,最后重点分析了台湾《远洋渔业管理条例》对两岸渔业合作的影响。 关于两岸在南海渔区的划分,大陆管辖南海北部、西沙、中沙及南沙群岛,而东沙群岛、中州礁和太平岛相关水域则是台湾渔区。张晏瑲教授指出,南海地区捕捞渔船目前存在总体规模过大、数量结构上小型渔船偏多、捕捞作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压缩捕捞渔船总体规模,在结构上重点压减小型渔船,适当保留大型渔船规模;同时应进一步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压减小型渔船拖网、刺网作业,积极发展钓捕,适当发展围网和深水拖网。 两岸在南海渔业合作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两岸对南海U形线内历史权利的认同、《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三份意向书、《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的共同意见》。其中三份意向书是2009年《两岸共同制定台湾海峡渔业资源养护方案意向书》、《海峡两岸海洋与渔业学术交流与合作意向书》和《推动海峡两岸渔事纠纷调解备忘录》。其他合作基础则包括:1.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回避政治立场,以“中华民族”名义一致对外。2.两岸海洋政策共识,两岸在政策上的共识都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3.海基会与海协会的合作,以及台湾政治大学与中国南海研究院的民间南海问题学术论坛,为两岸的渔业合作打下民间基础。4.台湾近海渔业资源枯竭,急需远洋渔业以弥补近海资源不足的问题,而大陆的远洋渔业技术不成熟,同时需要台湾与大陆统一战线抵御其他国家侵夺资源的恶劣行径,所以两岸在南海渔业资源的合作指日可待。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秀卫副教授在其报告《〈更路簿〉留存数百年的秘密》中也指出,作为研究南海历史的重要文献,《更路簿》也证实了两岸渔业合作源远流长。同时,《更路簿》作为民间证据,具有原始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与官方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南海是海南渔民的祖宗海,不仅是渔民生存、生活、生产的家园,也是渔民的精神家园。
(二)两岸在南海的渔业合作可行方案
台湾对外渔业合作发展协会前执行长及现任顾问何胜初先生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两岸在南海的渔业管理合作可行方案。两岸可透过架构进行以下活动,包括:1.作业船数、渔法、渔获量、渔获别、混获物种等讯息之交换;2.保育类物种如海洋哺乳动物、海龟、海鸟、及鲨鱼魟研究之合作;3.养护南海海洋生态及维护南海海洋生物多样性之努力;4.打击IUU渔捞活动方面互相合作、交换讯息;5.重点鱼类生物学评估及相关研究之合作;6.双方渔船可互相通报海上犯罪、违规渔捞活动之目击。 厦门大学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薛雄志教授在其《两岸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合作》报告中,分析了两岸南海渔业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建立资源养护合作框架机制,并构想了基本合作模式,可以考虑在台湾浅滩进行合作示范先行。 两岸南海渔业合作的必要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两岸在黄海、东海、南海具有共同作业区域,渔业资源的发展状况与两岸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共同养护南海渔业生物资源可以成为区域层面缓和紧张局势以及践行《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着手点和突破口。再者,区域渔业养护需要相应的监测和管理能力,两岸合作、优势互补,可以增强养护和共管能力,最终实现人民福祉的增加。 鉴于当前和未来可预见的复杂因素,两岸南海渔业合作应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推进: 第一,两岸在起步阶段的合作可以首先在共同的传统作业海域开展,适用统一的环境标准、协调一致的管理规则。两岸在共同作业海域的渔业合作试验区内开展具体的合作,可包括:1.近海渔业养护。尤其是在两岸共同或相临近的近海海域以及台湾海峡海域,应共同保护近海海洋生物栖息地,合作进行海域污染、海洋赤潮灾害的监测及预报等实际工作,缓解因海洋污染对近海渔业造成的严重影响,实现近海渔业的有效保育和生态恢复。2.休渔制度。鉴于两岸渔业法律法规对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捕类型的规定不同,不利于两岸南海渔业的有序开发和有效保护,两岸应该实行统一的禁渔制度,两岸渔民遵守共同的规则,减少海上渔业纠纷,促进两岸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3.执法合作。两岸在共同作业海域可以定期开展渔业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捕鱼行为进行协查配合,并建立渔业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双方互相通报在共同海域执行任务的执法船,加强海上必要的互动协作,以便于及时处理突发性的渔业事件和渔事纠纷,提高双方的渔业管理效率。另外,建立两岸南海海域渔业海难联合救助机制,共同维护两岸南海渔业安全。 第二,长远来看,两岸南海的渔业资源合作不限于渔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商定合作领域,基于双方各自的优势条件,两岸在更广阔的海域可以开展更为深入的合作,包括: 1.远洋渔业合作。两岸优势互补性强,可以共同推动IUU渔业的共管,打击违规渔船,维护双方的合法渔业利益等。
2.岛礁生态渔业合作。台湾休闲渔业发展较快,两岸在南海的渔业文化历史悠久,密切相连,两岸可以在各自管理的岛礁和海域建立保护区保育渔业资源,以其为生态型渔业基地和依托,整合两岸一脉相承的渔业文化和旅游资源,通过协商共同设计渔业观光休闲线路,共同打造两岸南海渔业旅游精品,维护南海鱼类种群的生态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3.护渔合作。周边国家对南海渔业资源的掠夺性捕捞和非法捕鱼是南海渔业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两岸渔民在南海海域的正常作业经常受到周边国家的强行驱赶甚至逮捕,两岸有必要在南海共同的传统作业海域开展联合护渔行动,由大陆渔政执法部门和台湾统一负责海上执法的“海岸巡防署”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开展联合护渔执法活动,抵御南海外来侵渔,一方面展现两岸维护南海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维护中国渔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稳定南海的渔业秩序。
(三)东沙环礁海洋资源保育与护渔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周成瑜副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东沙环礁海洋资源保育与护渔》的报告,介绍了东沙环礁国家公园管理站的基本情况及其建立过程,并通过护渔事件思考两岸进行渔业合作的意义。 东沙环礁为典型环状珊瑚礁,位于南海北端,距离高雄240海里(444公里),海洋生态环境独具特色,拥有极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一处连接南海及台湾海洋生态环境的关键栖息地与重要种源中心。近年来大陆渔船经常在隶属高雄旗津区的东沙海域违法捕鱼,引起台湾检方及海巡机关关注,开始强力取缔此类活动,并到东沙岛会勘,却因能力不足,无法全面查缉不法渔船,成果有限,凸显该区护礁、护渔困境。最严重的事件发生在2016年3月23日,海巡人员查获大陆籍“琼琼海渔05055号”渔船在东沙环礁国家公园范围内盗采珊瑚、贝类等多达15吨,并在船上查获活体绿毛龟2只、绿毛龟肉31.3公斤,逮捕大陆籍渔民41人,并移送法办。此次事件凸显该海域地处偏远,不利于台湾海巡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台湾实应加强与大陆海南省相关渔业机关联系、建立执法机关通报平台,以保护东沙环礁珍贵的海洋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海洋生态资源永续发展。
四、南海博弈中的中美日关系以及台湾的角色
(一)南海博弈中美国的角色
台湾大陆地区高校学生协会理事长陈建仲先生在其题为《南海博弈中的美日策略和台湾的角色》中,重点分析美日的南海策略,并以此推论台湾可能的角色和策略的选择。美国对华战略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面对中国军力的崛起,2015年4月,当时美国新防长卡特宣称,亚太再平衡战略将进入新阶段,这一战略新阶段的三大手段包括:发展高端武器并在亚太部署更多军力;加强与日本等国的盟友关系;扩大在亚太的交易伙伴。2016年后,实际进入全面调兵遣将阶段。在南海仲裁案之后,美国虽然名义上支持,但在中方强力反制下,并未强硬使用军力挑战进入南海主权争议海域,让争端暂时没有扩大。可以预期,美国今后会向西太平洋调集更多先进的军事力量,保持在南海问题上对中国大陆的施压。南海域内情势紧张,南海仲裁案后反而可能是更尖锐对峙的新起点。
(二)南海博弈中日本的角色
陈建仲先生指出,日本强化介入南海的潜在动因可能是,通过制造长期紧张局势,以战略诱导中、美及东盟相关国家长期纠缠于南海热点上,牵制并消耗中国战略资源,减轻中国在钓鱼台对抗的压力;并且借突出南海主权争议以拉近与东盟的关系,强化日本在地区政治安全方面的影响力;同时又能为国内修宪和强军营造舆论条件,以便新安保法为日本参与海外行动提供可能。日本发展海基导弹防御系统,目的也是在配合美国完成全球导弹防御体系;日本发展西南作战力量,是为提高其进攻性作战能力,企图控制宫古海峡,切断中国海军走向西太平洋的通道,并提高其夺岛登岛能力,以应对钓鱼岛争议。美日显然正借助频繁的军演,希望有效整合军事同盟网络,使美日能在整个同盟网之中进行联合部署,围堵中国。事实上美国有把菲律宾变成其在亚太投送军力平台的企图,而日本可能逐步加入美菲联合军演,让东海和南海正式连结。一旦日本介入南海争议,将成为中日更具爆炸性冲突的危机。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日本研究所袁冲副研究员也在其题为《日本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背景及走向》的报告中指出,日本长期以来就对南海地区的形势发展表现出了极大兴趣。在南海争端升温前,日本关注南海问题更多是从海上交通线安全等角度进行考察。但由于自卫队能力及日本国内法制等限制,日本海上自卫队进行反潜和监视活动最远只可以到达南海北部,且南海长期以来并不在自卫队活动计划内。在南海争端升温后,为配合美国重返亚太战略,推动落实新安保法,日本对南海问题展现了异乎寻常的兴趣。日本虽然不是南海问题的当事国,但在南海问题上不甘心被边缘化,通过频繁制造话题与事端,试图确保自身对南海问题的影响力,达到打击中国形象并构建牵制中国的松散联盟、强化日美安全合作、为本国安全政策转型营造氛围、减轻东海方面来自中国的压力等多重目的。未来日本会保持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力度,通过支持相关国家军事及海上执法能力建设、制造外交热点等方式介入南海事务。但日本在所谓的南海巡航问题上应会保持慎重姿态,或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试探中国的政策底线。
(三)南海博弈中台湾的角色及其政策走向
面对上述局面,陈建仲先生在其报告中指出,民进党政府,尤其是台湾地区现任领导人蔡英文必须清楚认知台海情势的险恶,两岸军力明显的落差,绝对不能犯了大头症,贸然引入萨德飞弹;也不应倒向美日,放弃南海U形线领海主权的主张而自失立场;否则等于再度向对岸传递负面的讯息,让两岸关系进一步恶化。事实上,民进党政府可以推动以下作为,缓和两岸对立气氛,建立高层善意和互信,并且最终为重建两岸两会协商机制,成为有力的弹射器:第一,公开历史文件,包括所有在民国时期和相关国际组织、主要国家间往来涉及南海岛屿主权的文书资料,证明南海岛屿主权属于中国政府所有。第二,维护传统南海U形线领海主权的主张,坚定护渔、保障渔民权益。第三,推动两岸关于南海海域合作开发之研究,促进相关学术机构交流,共建南海水文数据库,达成海上气象与急难救助合作等事项。 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刘复国教授也在其题为《中美南海博弈下的台湾政策选项》的报告中提出,2016年5月台湾在民进党政府重新执政后,面对中美在南海的博弈,具体而言,有利的政策选项应有:第一,坚持维持传统南海政策底线,不偏离两岸利益,鼓励两岸民间多面向的合作。第二,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经营南海,以实力为基础,采取主动性,争取周边国家的理解。第三,维持与美国传统合作关系,顺应亚太再平衡战略需求,但在南海政策上,保持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四,缩小台湾内部政治分立,增强两岸关系互动,明确南海策略主张方向。
(四)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来自台湾政治大学外交学系博士生王继舜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国区域战略的机遇与挑战:以南海为例》的报告。王继舜博士指出,2016年是南海区域波涛汹涌的一年,尽管中国再三对外宣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心愿,也将“和平崛起”字眼逐渐调整为“和平发展”,来自国际间的挑战却丝毫没有减少。 美国的国际大战略承袭欧洲列强“权力平衡”理念,在欧洲大陆方面使欧盟、俄罗斯相互对抗,而在远东地区则令中、日相互较劲。而美国则如同19世纪的英国,以离岸平衡者之姿,帮助其中一方,则受其协助者将成为胜者或占有优势。以此观之,美国所提出亚太再平衡的战略逻辑有二,其一是结束中国的“战略机遇期”,阻缓其持续发展的态势,同时挑起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紧张局势,使其备多力分。其二是一山二虎,使中日双方两败俱伤,美国得以坐收渔翁之利。 引人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其背后所隐含的战略意义,自然是利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龃龉,提升区域冲突。中国方面,除了拒不承认仲裁结果,称其为“废纸一张”外,仍然维持在南海地区填海造礁以及防御工事的进度。中国坚称,礁上的建设更多是为民事需求服务,其中也会包括一些必要的军事设施,他们纯属防卫性质,也是有限度的,与中方有关岛礁所处的安全环境是相适应的,不存在所谓“军事化”问题。菲律宾方面,自从杜特蒂当选总统后,一反前总统艾奎诺三世亲美反中的态度,极力与中国修好。虽然于仲裁案后中菲关系一度紧张,9月后却峰回路转。在20国集团会议(G20)期间至10月,杜特蒂连日高声批评美国,重提在被美国殖民期间,美军屠杀菲律宾平民的历史罪行,同时宣布美菲之间的联合军演将是最后一次。21世纪南海争议呈现的是国际环境变化大于中国国内变化。然而国际局势往往福祸相依,许多突发事件都会使得整个局面改观。中国如果能坚守既定的国家战略,不轻易因他国挑衅而动摇,长久以来优势将逐渐偏向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