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批驳仲裁裁决的非法、无效性,解读其对我国特别是海南省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下步对策,海南大学、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于7月23日在社科楼C113召开“南海仲裁案座谈会”,中心研究员邹立刚、张丽娜、陈秋云、魏德才、熊勇先、周伟、夏代云、叶英萍、童伟华、王秀卫及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会议。
会议由中心主任、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主持,邹立刚教授做针对仲裁案裁决做主题报告,与会专家就仲裁裁决的非法性、无效性及我省下步对策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本案争端实质是领土主权争端,且中国2006年已经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做出了明确排除声明,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因此,仲裁庭对本案完全没有管辖权,这就决定了仲裁裁决的非法性。
仲裁裁决本身无视南海四群岛的自然属性以及我国长期形成的主权、管辖权,做出了背离事实、悖离《公约》的错误裁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仲裁裁决“指鹿为马”,刻意矮化南海岛礁的法律地位。仲裁庭无权对《公约》条款做出解释,却宣称岛屿是否应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符合“维护稳定的人类社群”、“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等要求,因此,仲裁庭对岛屿的认定标准是荒谬的,指“岛”为礁,其目的无非在于为最大化满足菲方利益。第二、仲裁庭故意混淆日本采磷肥和中国渔民捕鱼的性质。仲裁庭特别用日本公司在西沙、南沙采磷肥和中国渔民在岛上居住、捕鱼的行为相提并论,这也是一种有意弱化我国主权的错误行为。因为日本采矿公司在南沙、东沙采集磷肥的动作非常短暂,属于盗窃行为,清政府曾派出水师制止,民国也曾经清除;我国渔民捕鱼是合法生产活动。第三、仲裁庭认为《公约》吸收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条文和精神不符。仲裁庭裁决,假如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话,这种权利已经被《海洋法公约》吸收了,这个认定与《公约》不相符。事实上,《公约》非但没有被吸收其它的权利,也在相关的条文里提到,尊重其它权利的存在。第四、混淆人工岛和岛屿建设的概念。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沙群岛建设人工岛,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中国不是建设人工岛,而是在既有岛屿的改善、扩大岛屿面积。第五、忽略菲律宾对中国渔民的多次迫害。仲裁庭在裁决反复提到了我国对于菲律宾渔民捕鱼权的影响,只字不提菲律宾对于中国渔民的威胁和迫害,这是不合适的。菲律宾不仅妨碍,还有严重的人权侵害,通过违反《公约》的不当司法程序虐待、恐吓中国的渔民。仲裁庭在裁决完全不提,只提一方违反另一方渔民的捕鱼权,这并不妥当。第六、仲裁庭在认定修建机场构成破坏环境方面,逻辑不合理。在论证生态系统概念中引用《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些是与其论证的逻辑相矛盾的。仲裁庭在修建机场与构成环境破坏直接的论证逻辑、论据存在严重问题。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此之前都在南海岛礁上修建机场,仲裁裁决缺乏这方面的分析。
专家认为,海南省作为毗邻南海的海洋大省,应积极作为,应对仲裁裁决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作为中国法学会认定的法治研究基地,应从以下两方面努力工作:一是继续加大涉海法律、历史文化等学科的研究,为国家的地方决策服务;一是利用地缘人文优势,继续开展抢救性发掘、整理和研究南海“更路簿”研究,向国人和世界展示我国拥有南海主权的历史“铁证”。
中心主任、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主持会议
中心副主任邹立刚教授做主题报告
海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叶英萍教授发言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童伟华教授发言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周伟副教授发言
中心研究员陈秋云教授发言
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召开“南海仲裁案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