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南海合作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二)
    2015年11月16日 17:07

第三届南海合作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二)

(转载自《中国海洋报》)

会议现场

10月29日~30日,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和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在武汉组织召开了第三届南海合作与发展国际研讨会。

专家表示,以南海合作与发展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第三次在中国召开,充分展示了中国有关方面积极热情推动南海合作与发展的意愿。此次会议,对于宣传和强调中国在南海的一贯立场和主张,澄清和消除外界对中菲南海仲裁案以及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的误解和误导,宣传中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促进南海周边国家共同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

仲裁庭裁决结果将有三种可能

德国波恩大学教授史蒂芬?塔尔曼

2015年4月21日仲裁庭第4号程序令决定,中国政府的一些文件和信件,构成仲裁庭《程序规则》第20条项下的关于反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请求。因此,仲裁庭决定将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分开审理,并于2015年7月先就中国立场文件中的反对管辖权意见及其他有关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问题进行审理。

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可能有3种情况:一是支持或否定部分初步反对意见;二是支持或否定全部初步反对意见;三是仲裁庭可能认为部分初步反对意见本身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质。南海仲裁案不仅可能在仲裁庭完全否定中方关于管辖权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进入实体庭审阶段,也有可能在仲裁庭认为中方初步反对意见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质的情况下,将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合并审理。在下一步实体问题的庭审阶段,仲裁庭仍有可能继续讨论这些反对意见。

《公约》第281条对解决争端作用特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贾兵兵

第281条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条款中有特殊的作用,它能完全排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2节强制争端解决的适用。只要符合第281条的当事方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协议存在,任一当事方就不能诉诸第二节程序。如果第281条项下的协议存在,从法律上讲,根据《公约》第15部分第二节及附件7成立的仲裁庭、庭审都失去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其裁决也不具有拘束力。

第281条的条文相当清楚,不需要仲裁庭或法庭来对此进行解释,应主要由当事方解释。如果某个缔约国在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已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还有权单方面结束第281条的适用,那么该协议的受损方将本能地质疑《公约》基本原则的有效性。

构建亚太海洋安全机制面临诸多困难

美国东西方中心原研究员马克?瓦伦西亚

关于亚洲构建多边海洋安全机制,过去提出不少建议方案。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能够有效地适用南海争端。在构建海洋安全机制的实践中,面临很多困难,各方战略目标和发展目标不统一,缺乏共识,其中包括预算紧缺,造成很多计划被搁浅。就中国的计划来看,是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进行合作,包括提出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构建公共平台以加强合作

印尼海洋事务统筹部副部长助理阿尤迪亚?卡拉克

南海争议和冲突不仅影响声索国的安全和稳定,也影响整个区域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我们应当考虑构建一个公共平台,以全面加强南海各国之间的合作。《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规定,东盟各国和中国应当以《联合国宪章》中的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区域内的所有国家都非常关注南海的海洋权益和领土争端,这些争议现在已成为亚洲面对的紧迫安全问题。我们必须强调,仅依靠外交途径不足以预见和避免区域内的互不信任、海上冲突事件。为推动相关国家的信任与信心建设,避免冲突,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必不可少。

诉讼并非正确道路

菲律宾前大使阿尔韦托?恩科米恩达

菲律宾国内很多人在欢庆胜利,但这个管辖权裁决离“胜利”尚远,而且裁决并不能真正解决菲律宾的问题,诉讼对菲律宾而言并不是正确的道路。菲律宾大选后,不管谁当选总统,南海政策都有可能进行调整。菲律宾应当考虑,自己有可能成为唯一一个不能搭上中国发展便车的国家,从大局考虑应当回到谈判与合作的道路上来。两国需要共同努力,在海洋管理的各个方面开展合作,包括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生物管理、海洋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解决彼此的海洋安全关切。

中国和菲律宾必须首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必要的海洋合作进行共同评估。此外,其他形式的双边合作可以来自于中国实施的具有区域影响的项目,如“一带一路”计划。这将涉及与其他区域国家的共同规划,特别是为了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海上交通线的确定,在这方面也可借助亚投行的力量。在经济方面,涉及技术转让的水产业合作也是值得期待的。此外,在天气预报和海洋防灾减灾方面,两国也可开展有益的合作。

单方面仲裁显示菲律宾已放弃退路

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教授郭清水

南海问题是有关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是各方利益此消彼长的产物,事关各国安全、发展和国家主权。在权利制衡方面,本地区各个国家进行对比后可以发现:强者会更大程度伤害或者帮助弱者;强者会在安全、收益等方面更多影响弱者;强者会有更多的威胁或者更多利益制衡的机会来强化主权。南海周边国家面临利益交易选择,在一个政策行为面临高风险和高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可能包括三种选择:不轻易选边站队;两边下注;确定退路机制。菲律宾选择单方面推进仲裁,显然已经明显放弃了退路机制。

仲裁裁决对中菲争端的解决不会产生实质作用

图台湾海洋大学教授高圣惕

无论哪一方在南海仲裁案中获胜,判决对于双方之间的争端不具有法律效力。失败的一方将继续实施此争议中的行为。菲律宾方面的主要关注点为:U形线的法律性质;中国进驻的8个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所谓中国对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侵犯;中菲在黄岩岛及仁爱礁的对抗。因为核心争端并没有提交仲裁,判决也不会影响中菲双方的核心争议。

发展蓝色经济以共建海上丝绸之路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刘岩

“蓝色经济”是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应当通过南海周边国家的“蓝色经济合作”,建立更具完整性、持续性、包容性和互利性的海上合作关系,从而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作应集中于3个优先领域:1、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灾后恢复;2、海洋科技和能力建设;3、海洋经济和工业。

南海合作是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中国将以更和谐、互利和包容性的方式发展“蓝色经济合作”,继续为南海的保护、利用和开发贡献力量。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规划是沿线国家的共同愿景,我们欢迎所有国家参与这个计划。

海洋争端是复杂的政治决策

美国缅因大学教授 查尔斯·H·诺曲

海洋权益主张争端都是一个复杂的政治决策过程,它反映的是有关国家的国家实力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当事方可能会选择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不论是常设性的机构或临时性机构。司法或准司法程序通常有清晰明确的方法和规则来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争端,在这个过程中是以法律作为主导。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要求必须在裁决之前查明其对争议具有管辖权,且争端当事方的主张在法律和事实上都成立。

九段线是一个可能的历史权利线

美国塞缪尔国际咨询公司索拉布?古普塔

在国际法体系中九段线是一个可能的历史权利线。这一论证严格根据国际法庭的判决,来证明历史权利存在于国际法的框架内。其价值在于综合了历史性权利的相关案例,直接或间接地将九段线确认为历史性权利线,证明历史性权利可以作为一般国际法及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历史性权利是关于重叠海域的权利,而不是在这些区域的存在竞争关系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对于中国在南海主张排他性管辖权最重要的两个标准是:必须展示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持续的、合理的与基于当地习惯的活动;对这片海域的出入,其使用及权利不会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沿岸国的规定而被取代。

混合争端应包括多个考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军

混合争端应当包括并发的多个考量。混合争端通常存在于两种情形下:一是混合争端往往存在结果上的逻辑联系,未提交的争议构成已提交争议的实体问题;二是与已提交的争议相混的争议往往被排除管辖。对于中菲间的混合争端,已提交仲裁的巴拉望岛海域的管辖权争端包括权利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争议,未能提交的包括领土争端及划界争端;已提交仲裁的吕宋岛海域管辖权争端包括权利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争议,未能提交的包括划界争议。

混合争端中的管辖权困难的解决,取决于法官对争端个案中实体部分的法律及事实的认识。法院或法庭应当首先解决管辖权问题,且不能仅依赖争议任何一方的陈述,在一方未出庭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如果在领土或划界问题上强制作出决定,将造成重大损害。

南海争端应依据国际法处理

台湾海洋大学 高木兰

中国政府1947年批准了《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和《南海诸岛位置图》。据此,U形线在地图上首次被标示出来,并划定了中国政府在该地区拥有的领土和水域范围。在文件公布时,没有任何国家公开对此表示反对。在《南海诸岛位置图》公布时,海洋法已先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因此,南海诸岛主权及其周边水域的问题,应该依据国际法来处理。

非岛屿地物可以被合法占有

南京大学讲师谈中正

对周边国家非法侵占的南沙岛礁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认为,即使作为例外,非岛屿地物可以被合法占有。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在非岛屿地物的诉求中成为一个强制的法律基础,但是它非全能也不具有优先性。在处理涉及非岛屿地物占有的争端时,需要一个更广泛及包容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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