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南海合作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
(转载自《中国海洋报》)
10月29日~30日,第三届南海合作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本届研讨会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和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举办,来自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德国、葡萄牙、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机构,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组织的8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南海的历史与法律问题”“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南海合作及其前景”等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大家一致认为,南海周边国家长期以来和谐共处、友好交往,南海的航行自由从来都不存在问题。合作与发展不仅将为南海周边国家和人民带来福祉,也将为维护地区和平做出积极贡献。但近年来,一些域外国家介入和干涉南海问题,导致南海形势出现紧张,破坏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维护地区和平和稳定等方面做出的努力。中国主张南海争议应由有关直接当事国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努力寻求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南海争议升级。2014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为未来南海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只要南海周边国家坚持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致力于营造南海合作与发展的友好环境,南海问题终会实现共赢的局面。
专家表示,以南海合作与发展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第三次在中国召开,充分展示了中国有关方面积极热情推动南海合作与发展的意愿。此次会议,对于宣传和强调中国在南海的一贯立场和主张,澄清和消除外界对中菲南海仲裁案以及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的误解和误导,宣传中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促进南海周边国家共同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
积极开展南海地区合作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司长 张海文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与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联合国、20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国际海洋研究委员会等。在南海地区,国家海洋局主持和实施了《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支持了区域内诸多双边合作项目,促进了区域内有关国家的合作。
国家海洋局与东盟国家开展了一系列海洋合作活动,主要包括4个方面:其一是开展5个区域性研讨会,如2012年在厦门召开的“南海海洋环境与检测技术研讨会”。其二是2015年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对3个项目进行立项支持,包括中国、泰国、老挝、马来西亚、柬埔寨和菲律宾共同参与的“东南亚海洋濒危物种研究”“东南亚海洋环境预警和减灾系统”和“北部湾环境合作项目”。其三,这些区域性联合项目加强了中国同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中国同印尼、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越南、文莱、缅甸等国加强双边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其四,能力建设合作。
肩负起促进南海合作与发展的历史使命
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副司长 肖建国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南海地区的合作与发展,这与南海地区当前的形势十分契合。合作与发展不仅能给本地区国家和人民带来好处,而且有助于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并促进争议的最后解决。促进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也与中国的国家政策及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不谋而合。
对于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议,中国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中国维护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意志绝不动摇。同时,中方承诺与直接相关国家通过和平谈判和磋商解决有关争端,并建立争议管控机制。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创建友好、安全和繁荣的外部环境,并促进相互关系、深化共同利益合作是中方努力的方向。这种外交政策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需求。
200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来,中国和东盟国家一直致力于扩大交流、深化合作。2011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框架下,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联合搜救、海上航行安全以及预防跨国犯罪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2013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同意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这些都反映了中国的良好意愿及促进海洋合作、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诚意。
2014年,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南海是该战略的重要一环。新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将为我们的海洋合作和发展打开新思路、提供新机遇。该倡议已经得到相关国家的积极回应。
应当认识到,南海问题敏感复杂。南海合作并没有固定的方式,实现南海合作也并非易事。但是,只要沿海国始终致力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始终致力于为南海合作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那么我们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肩负着将南海建设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和友谊之海的历史使命,并为之共同努力。
可考虑成立“南海合作理事会”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 高之国
过去20年来,南海地区或国际上提出不少关于南海安全合作机制的倡议,但是这些建议大多未能付诸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下,不妨把视野放大、放长远一些。
可参照北极理事会等较为成熟的模式,包括会员、观察员、工作组制度的实践和经验,成立“南海合作理事会”,作为南海治理、合作与发展的安全合作机制。“南海合作理事会”的主要框架应包括:安全合作、共同开发、环境保护、合作基金等内容。
此外,还应考虑将“南海合作理事会”放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大框架下和亚投行的金融体制内来运筹和运行。
处理南海问题应采取两种手段
南京大学南海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朱锋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曾在历史上掌控南海,很多历史证据证明了这一点。回顾中国当代历史,很多国家在1946年对我国南海疆界范围持默认态度。中国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中国政府收回了曾被日本占领的领土,在岛礁上立碑,以彰显主权。
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方法应包含两个方面:一种是历史可行性,我们不能退缩,根据历史经验指导实践。另一种是利用法律条文行为。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唯一的,应该采取两种手段,结合历史基础主义和法律基础主义,分享南海利益。
美国进入中国12海里领海是一个危险的迹象。如果美国用力过猛,会使南海回到冷战时代。对于美国的行为,美中应重回商谈,美国应该撤回现有的军舰。美国的行为对中国而言难以接受,美中交手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不信任感成南海合作主要障碍
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教授 萨姆·贝特曼
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到2009年,各种合作倡议不断推动着南海合作向前发展。然而,近来随着南海声索国之间以及作为该地区海洋安全主要利益攸关者的中国、日本和美国之间不信任度不断上升,南海合作也受到影响。这种日益增强的不信任感,已成为在南海开展有效合作的主要障碍。
南海所要求的合作,不仅要确保对海洋及海上活动的有效管理,而且要为防止紧张局面升级而建立相关机制。合作既是一种义务,也具有必要性。海洋管理过程中的合作义务,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在关于闭海和半闭海的第九部分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都作出了规定,而合作的必要性则源于日益繁忙的海运交通、海洋资源衰减、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和避免“双输”局面的需要。
将敏感度更低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基本民事海事合作与军事和政治领域的合作分别对待,可能是未来南海合作的努力方向。不过,这取决于中美之间能否建立一种更具信任感的关系,以及两国能否共同努力为南海地区提供指引。
共建海上丝路有利于南海争端解决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泽伟
站在国际法的角度,中国提出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一项新的合作方式,这对南海争端的解决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海上丝路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深层次的区域合作,秉承“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与双赢”的原则,实现生产要素的有序自由流动,高效配置资源,深入整合市场。
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对解决南海问题有积极影响,包括:一是实现地区稳定,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合作。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战略转型,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双边合作框架下的海洋合作、学术、文化及人员交流,不断加强政治互信。二是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增强中国与东盟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解决南海争端。三是实现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政策协调,在海洋合作方面达成共识。
南海争端是目前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挑战。首先,南海争端将是中国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阻碍因素。其次,中国南海的法律化问题,将是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瓶颈。菲律宾企图对海洋法的条款进行解释,单方面通过法律渠道强制解决与中国的争端。第三,我们将从法律系统建设方面实施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计划,以便达成国际共识,同时优化国内法律系统。第四,南海争端的地区化和国际化也是一个重大的阻碍因素。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应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在解决区域热点问题的同时,与周边海洋声索国共同致力于争端解决,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历史档案证明中国南海岛礁的实际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安东尼·卡帝
欧洲主要国家外交档案记录了相关国家与中国在1930~1940年代的关系,表明了中国在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的实际存在。国际法学者在研究中不应忽视政治因素,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南海的国际法问题只是研究的一部分。有些学者把国际法研究当作宣传手段,而有的学者将其视为背景。国际法包含了很多内容,美国希望用国际法将中国置于整个国际社会之中,而中国则指责美国不按国际法行事,这就是矛盾的地方。研究历史档案中有关美国行事的动机,会发现国际法研究的局限性。
1931年英国不满法国占领西沙,而法国政府根据中国的国内形势,考虑了几种情况:一是法国继续占领岛礁,如果中国接受,这是最好的结果;二是如果中国只是口头表达反对,法国可以考虑购买;三是如果中国采取应急措施,则可能动用武力。最终,英国拒绝法国提出利用中国局势渗透到中国西沙的想法。这些都是基于大量的历史档案,用的是历史研究方法。
南海争端不应影响共同开发
葡萄牙新里斯本大学 瓦斯科·贝克·温伯格
南海除了海洋争端,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尽管在争议海域关于海洋权利或权利行使等法律概念可能存在分歧,但是这不应影响沿海国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家间未能达成海洋划界协议时可适用的规则作出了规定。共同开发是最适于南海争议海域的法律解决方案,因为它允许各相关国家在保留各自主张的前提下共同开发该海域的资源。
声索国有权在争议海域行使其主张的权利,但是在海洋主张重叠的海域,一国即使未能澄清其法律立场,也不应阻碍共同开发的推进。例如,尽管南海沿岸国将其权利建立在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基础上,或者未能澄清争议海洋地物邻近海域的范围,但这不应阻止所有相关国家对共同开发协议的实施。实际上,只要所有相关国家对共同开发的区域达成一致,共同开发区并不需要包括所有主张重叠区域,也不需要在法律上彻底澄清其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