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越南海洋法》,公然宣称对我国的南沙群岛(越南称“长沙群岛”)和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及附近海域享有“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南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规则,因而在法律上不具任何效力。 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非法行为 众所周知,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最早由中国人发现并开发利用,最早由中国官方命名并进行地图标示,最早由中国政府设置机构并予以管辖。因而,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国早就完成了对两个群岛的“宣示主权”及“建立行政”的步骤,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了对其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关于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这一点曾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并得到了若干重要国际文件的支持和印证。例如,《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其中包括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并举行了相关仪式。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包括越南在内的南海周边国家从未对中国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及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任何异议。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越南政府试图以各种手段蚕食我国南沙和西沙群岛及附近海域。1974年,越南军队悍然入侵西沙群岛,被中国军队及民兵击退。1975年起,越南先后非法侵占了我国南沙群岛的20多处岛礁,并不断派人去所占岛礁考察,建渔港、建灯塔、建机场、驻军队,甚至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开采我南沙地区的油气资源。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以及对附近海域各类资源的主权权利。 如今,越南派军机在南沙群岛进行巡逻、在南威岛铺设国旗标志以及通过其国内立法宣布对南沙、西沙群岛所谓“主权”等一系列行为,其意图无非是为了掩人耳目,制造它在两个群岛形成实际控制和管辖的假象,为继续非法占领我南沙群岛以及日后非法侵入我西沙群岛寻找借口和依据,使其非法行为披上一层“合法”外衣。 在国际法上,侵占他国领土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互不侵犯”等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以武装力量非法侵入、侵占别国领土更是构成了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侵略定义》所称的“侵略行为”。按照“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越南无权从非法侵占我南沙岛礁的行为中主张任何权利,而越南近来在我南海区域使出的各种招数也永远不能成为其获得对南沙、西沙群岛及附近海域所谓“权利”的任何理由和依据。 违反越南历任政府的相关声明 在过去几十年间,越南政府曾多次就南沙及西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公开表示承认并发表过声明。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在会见中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李志民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应属中国领土。1958年9月14日,越南总理范文同发给中国总理周恩来的照会也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1958年9月4日重申享有南沙和西沙领土主权的声明。按照“禁止反言”的一般法律原则,现今越南政府完全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先前政府所作出的这些表态和声明。 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平的要求,对于任何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采取前后一致的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其前后不一致的立场而遭受损失。因而,如果某国对于具体问题已作出了一个表示或行动,且其他国家因信赖其表示或行动而对该国承担了义务或予以权利及利益时,则该国就必须受其先前表示或行动的约束,而不得采取相反的法律立场。 越南先前政府对南沙及西沙群岛归属的表态和声明并非随意发表,而是在与中国政府的长期相互支持与合作中所形成的。因此,这类相互间具有“对价”因素的表态和声明应受“禁止反言”原则的制约,以后历届越南政府作为先前越南政府的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继承者都应严格并善意地予以遵守和履行。而如今越南政府的各种举动完全推翻了先前政府在南沙及西沙群岛问题上所作的表态和所持的立场,这不仅是一种“背信弃义”的不道德行为,更是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和违反其所承担之国际义务的违法行为。 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原则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正是在越南等国家对我南沙群岛的蚕食行为引起了南海区域国际关系的高度紧张,发生冲突的危险性不断加剧的严峻情势下,经过中国与东盟国家的长期努力,于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共同签署了协调南海争议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对于缓和南海地区冲突和推动共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宣言》第五条明确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该条款笔者称作“冻结占领现状”条款。 所谓“冻结占领现状”,并非是指对占领现状的承认或认可,而是阻止南海有关国家继续抢占岛礁的行为,以防南海争端的复杂化和扩大化。有关国家的占领状态是否合法有赖于依据国际法和历史事实作出最终的决断,但这是漫长和复杂的过程,需要通过艰苦的谈判来逐步解决。然而,在最终解决之前,为了避免冲突,最好的方式就是冻结占领现状,以遏制恶意抢占岛礁行为的进一步蔓延,防止因之而发生更大的冲突。 从这项规定的涵义看,应予冻结的行为应是指一切试图改变争议区占领状态的行为,其包括各种形式试图在争议区确立己方占领象征或毁损原他方占领标志的任何行为。而越南军机在南沙群岛进行巡逻、在南威岛铺设国旗标志以及通过国内立法宣布对南沙、西沙群岛所谓“主权”等举动在本质上都是“试图改变争议区占领状态”的行为,属于违背《宣言》原则及规则的行为。 虽然关于《宣言》是否属于一项国际条约在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内容来看签署国都曾庄严地“宣示”和“承诺”尊重并遵守该《宣言》所提之各项原则及规则,因而,《宣言》应是一项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越南违背该《宣言》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法行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丁成耀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