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南海争端并未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
    2013年04月03日 17:10

中菲南海争端并未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而是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在争端一方菲律宾的要求下,进入到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的“仲裁”程序中。国际海洋法法庭主席也只是介入到仲裁庭成员的任命中,并不干涉之后的任何仲裁过程。 国际海洋法法庭新闻官朱丽叶·芮塔(Julia Ritter)在3月31日发给本报的书面回复中做出了上述澄清,意指国际海洋法法庭并不执行仲裁,也并非强行仲裁。 并非国际海洋法法院机制 此前《环球时报》3月26日报道指,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国际法庭欲“强行”仲裁南海争端。 总部设在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书面回复中说:中菲南海争端并没有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的规定下,菲律宾提起仲裁程序。因此,此案将由为此组成的仲裁庭来处理。 中菲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约国。《公约》设有四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国际法院,《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程序,《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 菲律宾即是根据《公约》附件七发起的仲裁机制,并非国际海洋法法院机制。新闻官朱丽叶·芮塔对本报说,在此案没有进入《公约》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前,国际海洋法法庭不能就此置评。 主席的确“介入”仲裁庭成员任命 不过,国际海洋法法庭向本报确认,在菲律宾的要求和遵照《公约》具体条款下,海洋法法庭主席、法官柳井俊二(Shunji Yanai)的确“介入”到仲裁庭成员的任命程序中。 书面回复中解释说,原则上,在《公约》附件七的规定下,仲裁庭五名成员的任命是由争端方来进行的。双方有权利来任命一位代表自己选择的仲裁庭成员,其余三位成员也是在双方的同意下任命。 国际海洋法法庭说,尽管如此,如果一方没有任命一位或者其他仲裁庭成员,另一方可以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主席来任命。在《公约》的要求下,国际海洋法法庭主席需对这种要求做出反应,并实行任命权力的职能。 菲律宾媒体GMA News 3月25日报道说,柳井俊二已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为代表中国的仲裁庭成员。 由于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2月19日退回了菲方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请国际仲裁的通知,按照《公约》规定,柳井俊二作为国际海洋法法庭主席有权任命仲裁庭成员。代表菲方的仲裁庭成员是德国籍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udiger Wolfrum)。 不过,新闻官朱丽叶·芮塔澄清说,此项任命职能是由现任主席来执行,并不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来执行。仲裁庭成员一经任命完成,国际海洋法法庭主席将不再介入到任何仲裁过程中。 朱丽叶·芮塔说,在菲律宾提起的此项仲裁中,中国没有任命仲裁庭成员。在菲律宾的要求下,国际海洋法法庭主席与双方磋商后,开始任命仲裁庭成员。《环球时报》报道说,在接下来的30天内,柳井俊二将任命仲裁庭其余三名成员。 这份书面回复中补充说,主席与双方都沟通过对仲裁庭成员的任命。国际海洋法法庭既不会公布仲裁庭成员姓名,也不会在五名仲裁庭成员都任命完毕之前,对外界针对这些任命的猜测做出回应。 《环球时报》引述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邢广梅的话说:法庭(仲裁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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